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354,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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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5 月、8 月、8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黃建豪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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