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394,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君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君偉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君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