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漢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084 號、第175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顏漢明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漢明受雇於謝昆晃;而謝昆晃憑恃偽造筆跡技術,並利用組頭非法經營地下六合彩聚賭,縱遭人詐騙、恐嚇亦不敢聲張、報警之心態,與陸續招募之成員合組詐騙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推由各成員尋找六合彩組頭以小額下注方式,使各組頭心無防備後,再令成員於香港六合彩開獎當日前往下注簽賭六合彩,要求組頭抄寫簽賭號碼,一式2 份,並令組頭在交付賭客之收執聯註記賭金付清之文字,旋由謝昆晃憑該取得之簽單模仿各組頭筆跡、簽單樣式,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之簽單,再由被告等成員持向各組頭出示表徵係各該組頭所開立,另趁隙將其中1 份偽造之簽注單存根聯丟置在地面、抽屜、垃圾桶,誆稱係組頭漏簽而行使之,向各組頭實施詐術索取三星、四星彩金,若遇組頭拒絕付款,則變更原先詐欺取財之犯意,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兇悍語氣、拍桌或以多人強勢包圍、停留現場之方式,致使組頭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
被告依上開犯罪計畫,分別與附表「行為人」欄所載之人,各為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因認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
如於法院審理,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業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結論要旨參照)。
查本件係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17日新北檢榮平100 偵17504 字第329796號函1 紙可憑(見本院㈠卷第1 頁);
然被告早於本件繫屬前之101 年1 月21日即已死亡,則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㈨卷第409 頁),可見此部分之起訴程序係違背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行為人 │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
├──┼────┼───────────────────────┼───────┤
│ 1 │顏漢明、│謝昆晃、孫榆雯、顏漢明、陳卉綸、陳雅玲、卓慶松│刑法第216 條、│
│(即│謝昆晃、│、李庸彰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第210 條行使偽│
│起訴│孫榆雯、│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晃指示陳卉綸前往顏淑春所│造私文書罪及同│
│書附│陳卉綸、│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檳榔攤詢問是否│法第346 條第 1│
│表一│陳雅玲、│有代簽六合彩,嗣並由陳卉綸與陳雅玲前往實際下注│項恐嚇取財罪 │
│編號│卓慶松、│簽賭1 次以取得顏淑春之信任,嗣於100 年3 月8 日│ │
│24)│李庸彰 │9 時許,陳卉綸、陳雅玲與顏漢明再委託顏淑春代為│ │
│ │ │簽賭六合彩,並將記載號碼之簽單8 張交予顏淑春,│ │
│ │ │顏淑春收受簽注金新台幣(下同)7840元後,在簽單│ │
│ │ │上註記「付清」文字。顏漢明等人將簽單交予卓慶松│ │
│ │ │轉交謝昆晃偽造當日中獎簽單後,由顏漢明、陳卉綸│ │
│ │ │於翌日10時許持往上址檳榔攤向顏淑春佯稱簽中五星│ │
│ │ │,欲索取彩金175 萬元,顏淑春核對後認顏漢明等人│ │
│ │ │並未中獎,拒絕付款,顏漢明、陳卉綸俟機將偽造之│ │
│ │ │中獎簽單丟置在桌面上,誆稱係顏淑春疏漏未代為下│ │
│ │ │注,陳卉綸並拍桌要求顏淑春賠償,致顏淑春心生畏│ │
│ │ │怖,先行交付現金1 萬元,並應允以52萬元解決此事│ │
│ │ │,而按月匯款2 萬8 千元至謝昆晃申設之中國信託銀│ │
│ │ │行高雄分行帳戶,嗣先後於同年3 月10日、3 月30日│ │
│ │ │、5 月3 日各匯款1 萬8 千元、2 萬8 千元、2 萬8 │ │
│ │ │千元至上開帳戶。 │ │
├──┼────┼───────────────────────┼───────┤
│ 2 │顏漢明、│謝昆晃、孫榆雯、顏漢明、詹麗蓉、陳立達、張惠姍│刑法第216 條、│
│(即│謝昆晃、│、陳維軒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第210 條行使偽│
│起訴│孫榆雯、│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晃指示顏漢明、詹麗蓉、陳│造私文書罪及同│
│書附│詹麗蓉、│立達、張惠珊於100 年3 月24日,前往李美真經營址│法第339 條第 1│
│表一│陳立達、│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秋之戀小吃店,委│項詐欺取財罪 │
│編號│張惠姍、│託代為下注簽賭六合彩,李美貞將顏漢明等人提供之│ │
│32)│陳維軒 │簽賭號碼記載於便條紙上,一式2 份,1 份記載日期│ │
│ │ │及付清文字後交予顏漢明等人收執,另1 份自己留存│ │
│ │ │。顏漢明等人將上開簽單交由謝昆晃偽造中獎簽單後│ │
│ │ │,由顏漢明、陳立達、陳維軒於翌日13時許持偽造之│ │
│ │ │簽單前往上址小吃店向李美貞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 │
│ │ │金90萬元。李美貞因一時未能察覺簽單上之筆跡非其│ │
│ │ │所為,誤信自己疏忽筆誤,經討價還價後,先行交付│ │
│ │ │1 萬元,並開立20萬元本票交予顏漢明等人作為擔保│ │
│ │ │,嗣顏漢明等人依約前往收取,因李美貞表示要報警│ │
│ │ │處理,顏漢明等人始倖然離去。 │ │
├──┼────┼───────────────────────┼───────┤
│ 3 │顏漢明、│謝昆晃、孫榆雯、顏漢明、陳卉綸、林靖恩、陳維軒│刑法第216 條、│
│(即│謝昆晃、│、李庸彰、吳紘驎、卓慶松、翁得家、陳立達、陳世│第210 條行使偽│
│起訴│孫榆雯、│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造私文書罪及同│
│書附│陳卉綸、│犯意聯絡,由謝昆晃指示陳卉綸、林靖恩於100 年4 │法第339 條第 1│
│表一│林靖恩、│月12日12時30分許,前往王秀美所經營址設臺北市松│項詐欺取財罪 │
│編號│陳維軒、│山區撫遠街232 號檳榔攤,委託王秀美代為下注簽賭│ │
│35)│李庸彰、│六合彩,王秀美將陳卉綸等人提供之9 張簽單上號碼│ │
│ │吳紘驎、│,抄寫在香菸紙盒撕下之紙面上,一式2 份,1 份交│ │
│ │卓慶松、│予陳卉綸等人,另1 份自己留存,並收取簽注金7 千│ │
│ │翁得家、│餘元。陳卉綸將上開記載號碼之紙張交由謝昆晃偽造│ │
│ │陳立達、│記載中獎號碼之同樣式紙張後,由顏漢明、陳卉綸、│ │
│ │陳世詠 │陳維軒、李庸彰、吳紘驎、卓慶松、翁得家、陳立達│ │
│ │ │、陳世詠分乘數車共同前往上址檳榔攤,推由陳卉綸│ │
│ │ │、陳維軒持偽造中獎之簽單,佯稱簽中118 萬元,王│ │
│ │ │秀美表示渠等並未下注此組號碼,陳卉綸即向王秀美│ │
│ │ │誆稱係其漏未下注,要求賠償,此時在外等候之卓慶│ │
│ │ │松受謝昆晃指示佯以陳卉綸之大哥身分進入檳榔攤內│ │
│ │ │,要求王秀美賠償。陳卉綸趁隙將偽造之簽單丟置在│ │
│ │ │檳榔攤內,隨即指稱係王秀美漏簽云云,王秀美一時│ │
│ │ │未能察覺其上之筆跡非真正,誤認係自己漏簽,經討│ │
│ │ │價還價後,應允賠償12萬元,並於同日先行交付1 萬│ │
│ │ │4500元及簽發票額分別為11萬8 千元、10萬550 元之│ │
│ │ │本票2 紙予顏漢明等人收執。 │ │
├──┼────┼───────────────────────┼───────┤
│ 4 │顏漢明、│謝昆晃、孫榆雯、顏漢明、洪慧薌、李庸彰共同基於│刑法第216 條、│
│(即│謝昆晃、│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第210 條行使偽│
│起訴│孫榆雯、│由謝昆晃指示洪慧薌、李庸彰於100 年4 月21日10時│造私文書罪及同│
│書附│洪慧薌、│30分許,前往陳范秀美所經營址設新北市林口區中正│法第339 條第 1│
│表一│李庸彰 │路228 號之1 理髮店,佯請陳范秀美下注簽賭六合彩│項詐欺取財罪 │
│編號│ │,洪慧薌等人以口述12組號碼令陳范秀美抄寫在12張│ │
│37)│ │紙上,一式2 份,1 份記載下注金額及付清之文字後│ │
│ │ │交予洪慧薌等人收執,另1 份自己留存。洪慧薌等人│ │
│ │ │將上開簽單交由謝昆晃偽造中獎簽單後,由顏漢明、│ │
│ │ │洪慧薌、李庸彰於翌日10時許前往上址理髮店,持偽│ │
│ │ │造中獎之簽單向陳范秀美佯稱簽中五星欲索取彩金12│ │
│ │ │0 萬4800元,陳范秀美查證後表示渠等並未下注該號│ │
│ │ │碼,顏漢明等人遂要求陳范秀美在店內尋找是否有該│ │
│ │ │組中獎簽單,並趁隙將該偽造之中獎簽單丟置在桌面│ │
│ │ │上,誆稱係陳范秀美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陳范秀│ │
│ │ │美因一時未能察覺該簽單上之筆跡非其所為,誤認係│ │
│ │ │自己漏簽而陷於錯誤,應允賠償95萬元,並當場交付│ │
│ │ │現金15萬元,其餘款項陳范秀美表示無力給付,李庸│ │
│ │ │彰經謝昆晃指示告知陳范秀美可將名下坐落桃園縣○○ ○
○ ○ ○○鄉○○○路00巷00弄00號3 樓之1 建物,以140 萬│ │
│ │ │元代價售予其友人謝昆晃、孫瑜雯,陳范秀美遂應允│ │
│ │ │之,並約定售屋所得價金70萬元清償房貸,另70萬元│ │
│ │ │交予李庸彰抵付,不足之10萬元部分由陳范秀美按月│ │
│ │ │匯款1 萬元至指定帳戶,陳范秀美並於同日在上址理│ │
│ │ │髮店附近與謝昆晃及孫瑜雯談論房屋過戶事宜,嗣並│ │
│ │ │辦理移轉登記完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