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1244,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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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成法
選任辯護人 鍾孟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5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24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606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成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蘇成法,被告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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