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161,2014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義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