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
- 一、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
- 二、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
- 三、丙○○與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 四、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
- 五、丙○○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按於92年7月9日新修正並於93年1月9日施行之毒品危害
- 貳、實體部分:
-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販賣毒品部分:
- ㈡、被告丙○○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㈢、被告丙○○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㈣、綜上,被告丙○○、甲○○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物之處理:
- ㈠、論罪部分:
- ㈡、科刑部分:
- ㈢、沒收物之處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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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澍民
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林千惠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326 號、第29327 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二十四主文欄所示之二十五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二十四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叁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五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犯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十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壹、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2號、88年度毒聲字第21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2 月2 日、88年10月22日釋放出所,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字第2492號、88年度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8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10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4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北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7 月27日確定,於101 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丙○○與甲○○為男女朋友,渠等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禁藥,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額及方式,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
二、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額及方式,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賴柏瑞、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陳俊利。
三、丙○○與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價額及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蕭夢麟。
四、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猶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
五、丙○○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松林旅社613 室內,先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再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2 年11月11日下午5 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松林旅社613室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 至4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個、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各1 具後,復經丙○○帶同前往其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11便利商店)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
另於102 年11月12日晚間8 時2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如附表五編號9 至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230公克,驗餘淨重0.1228公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1 具、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個、玻璃球2 顆、吸食器1 組等物。
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則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 分別規定甚明。
茲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蕭夢麟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雖係被告丙○○、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渠等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於本案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至渠等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公訴人、被告丙○○、甲○○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未據聲明異議(見本院103 年3 月20日審判筆錄),復經審酌渠等言詞陳述之情況,核無不正取供之瑕疵,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亦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於92年7 月9 日新修正並於93年1 月9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刪除二犯及三犯之規定,一改修法前繁雜之處遇程序,僅將施用毒品者簡化區分為初犯、再犯,並認施用毒品者係屬病患性犯人,以觀察、勒戒戒除其身癮,並以強制戒治去除其心癮。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若係5 年後再犯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與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關於「初犯」之處理方式相同,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視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決定應予釋放、為不起訴之處分,或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
若係5 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則應依法追訴。
觀諸該條例第20條第3項之修正理由:「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5 年後再犯者,顯見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戒除毒癮,對此5 年後再犯者,爰明定仍適用初犯之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及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為配合簡化施用毒品犯之刑事處遇程序,並鑑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其再犯率甚高,原據以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施以刑事處遇」。
顯然如施用毒品者係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執行完畢5 年後,始再施用毒品之「初犯」,因前所執行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收戒除毒癮之效,自應重新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並於治療程序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毋庸對之追訴處罰;
反之,在「再犯」之情形,因其先前所為治療程序顯未能收戒斷毒癮之效,且考量施用毒品者之再犯率偏高,乃簡化其刑事處遇程序,而逕予追訴處罰,不再施以治療程序。
參酌上開立法理由,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 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 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
倘5 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 年以後,即與「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
經查,被告丙○○曾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2號、88年度毒聲字第21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2 月2 日、88年10月22日釋放出所,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字第2492號、88年度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10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4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北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丙○○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足認被告丙○○未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自與前開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僅得適用於再犯之情形不合,是檢察官就被告丙○○施用毒品部分逕行起訴,於法自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目前國內所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則較為少見,惟大多數毒品接觸者及一般民眾對此二者未予精準區辨,致詞語表達上多習以「安非他命」泛稱之,此乃本院就毒品案件行使審判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卷附供述證據如有以「安非他命」稱之者,實則指「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販賣毒品部分: 1、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訊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許晉航1 次、證人趙賢文5 次、證人張天祥2 次、證人陳俐儒2 次、證人賴柏瑞2 次、證人林志杰3 次、證人翁志文1 次、證人陳俊利3 次之犯行(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73頁至第76頁、第77頁、卷㈡第71頁至第72頁背面、本院刑事卷宗第32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116 頁)。
參以證人許晉航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趙賢文有於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000000000 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張天祥有於附表一編號7 至8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陳俐儒有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賴柏瑞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之時間,各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所使用被告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林志杰有於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之時間,各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翁志文有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陳俊利有於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所使用被告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約定購毒事宜、見面時間、地點等情,有本院102年聲監字第1090號、第126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665號、第1866號、第1867號、第2076號通訊監察書、如附表六編號1 至17所示被告丙○○與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號偵查卷㈠第36頁至第41頁、第127 頁至第127 頁背面、第238 頁背面至第239 頁、第288 頁背面至第289 頁、第433頁至第434 頁、卷㈡第8 頁背面至第9 頁、第12頁至第15頁、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4頁)。
再佐以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各於警詢時證述、偵查中結證:渠等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9 、11至19所示時間與被告丙○○通話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9 、11至19所示時、地,由被告丙○○向渠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等語,證人趙賢文、陳俐儒於偵查中結證:渠等各於如附表一編號6 、10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6 、10所示方式、價金,向被告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證人麥遠強於偵查中結證:證人陳俊利曾委託伊向被告丙○○拿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80頁至第82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95頁至第97頁、第101 至第104 頁、第106 頁至第111 頁、第131 頁至第134 頁、第231 頁至第236 頁、第281 頁至第285 頁、第324 頁至第328 頁、第369 頁至第375 頁、第428 頁至第431 頁、第449 頁至第454 頁、卷㈡第42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66頁至第67頁、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237 頁至第241 頁、第245 頁至第246 頁),並有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23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19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復有如附表五編號4 至5 、9 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足見被告丙○○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2、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訊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有附表二編號1至8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賴柏瑞1 次、證人李韋儀2 次、證人王寶萱1 次、證人蔡純純3 次、證人陳俊利1 次之犯行(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283 頁背面至第285 頁、本院刑事卷宗第32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116 頁)。
參以證人賴柏瑞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所使用之被告丙○○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李韋儀有於附表二編號2 至3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王寶萱有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蔡純純有於附表二編號5 至7 所示之時間,各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證人陳俊利有於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約定購毒事宜、見面時間、地點等情,有本院102年聲監字第1090號、第126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867號、第2076號通訊監察書、如附表六編號18至25所示被告甲○○與證人賴柏瑞、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陳俊利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偵字29326 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17頁、第70頁至第75頁、第247 頁至第249 頁背面、第257 頁至第259 頁、102 年度偵字29327 號偵查卷㈠第151 頁至第152 頁)。
再佐以證人賴柏瑞、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陳俊利各於警詢時證述、偵查中結證:渠等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與被告甲○○間通話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時、地,由被告甲○○向渠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等情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33頁、第40頁、第47頁、第122 頁至第127 頁、第167 頁至第170 頁、第186 頁至第189 頁、第251 頁至第255 頁、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㈡第38頁至第29頁、第51頁至第52頁背面)。
並有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2314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19頁、第22頁至第24頁),復有如附表五編號4 、9 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足見被告甲○○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3、被告丙○○、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訊據被告丙○○、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有附表三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蕭夢麟共2 次之犯行(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283 頁背面至第285 頁、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㈡第72頁至第72頁背面、本院刑事卷宗第32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116 頁)。
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係證人蕭夢麟之妹所申辦,並供伊於每日下午5 時至翌日上午8 時許使用等情,業據證人蕭夢麟於偵查中結證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29327 號偵查卷第43頁)。
參以證人蕭夢麟確有於附表三編號1至2 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丙○○、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約定購毒事宜、見面時間、地點等情,有本院102 年聲監字第1261號、第1090號通訊監察書、如附表六編號26至27所示被告丙○○、甲○○與證人蕭夢麟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偵字29326 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102 年度偵字29327 號偵查卷㈠第151 頁至第152 頁、卷㈡第32頁至第33頁)。
再佐以證人蕭夢麟於偵查中結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其使用,且其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時間與被告丙○○、甲○○間通話後,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時、地,各由被告丙○○、甲○○向其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等情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第42頁至第44頁)。
足見被告丙○○、甲○○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4、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雖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即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茲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被告丙○○如附表一所述各該次與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等人、被告甲○○如附表二所述各該次與證人賴柏瑞、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陳俊利等人、被告丙○○、甲○○如附表三所述各該次與證人蕭夢麟聯繫販賣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均係約定以現金交易,非如一般單純轉讓毒品者僅係談及交付毒品之數量,此應係慮及從事販賣毒品之風險極高之故,是被告丙○○、甲○○如此精於計算,原堪認其具營利意圖,況依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蕭夢麟於偵查中結證係向被告丙○○、甲○○「買」毒品等語明確。
再徵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 百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甚重,而有關機關查緝甚嚴,風險甚高,是本案被告丙○○、甲○○倘無利可圖,焉有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轉手他人之可能,參以被告丙○○、甲○○並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各就附表一、二、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為認罪之陳述,凡此各情,已徵被告丙○○、甲○○確有從中賺取量差或價差牟利之營利意圖,當屬合理之認定。
㈡、被告丙○○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1、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77頁、本院刑事卷宗第80頁背面、第116 頁),與證人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於警詢中證述、偵查中結證互核相符(見102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80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87頁、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第96頁),並有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23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2 年12月16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證人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19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230 頁至第236頁、第281 頁至第286頁、第323 頁至第328 頁、第369 頁至第376 頁、102 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偵查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85頁、第87頁至第90頁),此等事實應堪認定。
2、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第22條定有明文。
查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對中樞神經具有強烈興奮作用,服用後會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並產生耐藥性、依賴性、欣慰感等副作用。
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前經行政院衛生署分別於68年7 月7 日以該署衛署藥字第221433號、於69年12月8 日以該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各情在案,復經同署於75年7 月11日以該署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包括Amphetamine 、Dex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 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一概禁止使用等情,有上開公告可查。
則甲基安非他命既經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公告列為不准登記及禁止使用之藥品,並對國人宣導多年,又被告丙○○係心智正常之成年男子,對於外界資訊之接收應無障礙,且其於本案查獲前,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丙○○既於本案查獲之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經驗,亦明知本案轉讓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難認其對甲基安非他命除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外,並為禁藥等情未有所悉;
準此,被告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且係禁藥乙節,亦堪認定,被告丙○○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被告丙○○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102 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偵查卷第11頁背面、102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73頁背面、本院刑事卷宗第29頁背面、第80頁背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煙毒、麻醉藥品案及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D0000000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6張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44頁、第47頁至第70頁、第86頁),並有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只扣案可憑,足徵被告丙○○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㈣、綜上,被告丙○○、甲○○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物之處理:
㈠、論罪部分: 1、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⑴意圖營利而販入,⑵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⑶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
著手乃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 號判例(業經決議不再援用)謂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不得視為未遂,所稱犯罪既遂,固不合時宜,但其顯係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本罪之著手,是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⑴、⑵販賣罪之著手,其中⑶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
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
如此,脈絡清楚,既合法理,亦符社會通念。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
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丙○○如事實欄壹、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許晉航、趙賢文、張天祥、陳俐儒、賴柏瑞、林志杰、翁志文、陳俊利之行為,被告甲○○如事實欄壹、二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賴柏瑞、李韋儀、王寶萱、蔡純純、陳俊利之行為、被告丙○○、甲○○如事實欄壹、三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蕭夢麟之行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又其等為販賣而先後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但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68年7 月7 日衛署藥字第221433號及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在案,復經該署於75年7 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重申公告禁止使用,迄未變更,自同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故行為人明知為屬禁藥之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而所謂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而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優先適用屬後法且為重法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97年度台非字第397 號判決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並據該規定於93年1 月7 日發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嗣於98年11月20日修正為「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條則規定該標準自98年11月20日施行。
查被告丙○○如事實欄壹、四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犯行,其轉讓之數量,因無證據可認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刑罰標準,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仍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丙○○此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至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公布修正,然此次修正內容僅係刪除常業犯之規定,就構成要件之內容及刑度均未修正,當不影響前述法條競合之適用結論,併此敘明),又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且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被告丙○○如事實欄壹、五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丙○○施用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丙○○、甲○○就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2、又被告丙○○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7 月27日確定,於101 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除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之悛悔,同時使偵、審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
從而祇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所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而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一次自白,即屬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已就如事實欄壹、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19、事實欄壹、三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被告甲○○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壹、二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至8 、事實欄壹、三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皆已自白,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丙○○部分則依法先加後減之。
另按法律之適用有其一致性,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割裂適用,行為人既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罪科刑,其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但藥事法並無轉讓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丙○○雖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犯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然該犯行既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即無從割裂而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併此敘明。
再被告丙○○前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19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2 罪、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2 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 罪,以及被告甲○○前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8 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2 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予分論併罰。
3、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1條之罪,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此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不問有無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丙○○、甲○○經警查獲後,雖各向警方供稱毒品來源為綽號「阿偉」、「小玉」之人乙情(見10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6 頁、102 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偵查卷第13頁),然由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有關綽號「阿偉」、「小玉」等人之後續查緝情形,各經該分局覆稱:「綽號阿偉之男子,本分局於102 年8 月22日即以貴院所核發之102 年聲監字第1402號實施通訊監察中,非丙○○遭本分局查獲到案後始知綽號『阿偉』之男子,本案本分局承辦中。」
等語、「犯嫌甲○○於警詢筆錄中所供稱毒品上游綽號『小玉』之女子,林嫌對於渠之真實年籍、聯絡電話、交通工具一概不知,故無法查獲到案。」
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3年1 月29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103 年2 月24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刑事卷宗第71頁、第93頁),足認被告丙○○、甲○○雖各於警詢時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偉」、「小玉」之人,惟依上揭函文所載內容,自難認被告丙○○就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甲○○就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渠等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已因渠等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機關「因而」查獲,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㈡、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丙○○、甲○○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戕害人之身體健康,竟仍為圖己利,漠視法令禁制而販賣毒品,暨被告丙○○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又被告丙○○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暨刑罰執行,詎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容未知所戒慎,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丙○○、甲○○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其等販賣毒品暨被告丙○○轉讓、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得利益、販賣、轉讓毒品之次數、數量及金額、參與部分、次數、程度及角色分工,以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丙○○如附表七所示、被告甲○○如附表八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㈢、沒收物之處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是犯上開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該規定沒收,並不以專供犯罪之用為限,亦不以沒收物業經扣案或尚未滅失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93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第1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行動電話1 具(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為被告丙○○所有,該物且供被告丙○○為附表一編號1 至5 、7至9 、11、13至16、18至19,及與被告甲○○共同犯附表三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聯繫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 所示行動電話1 具(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 枚),為被告甲○○所有,該物且供被告甲○○為附表二編號2 至8 ,及與被告丙○○共同犯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聯繫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又附表五編號4 、9 所示之物既已扣案,自無不能沒收之虞,即無併諭知追徵其價額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第31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因業已扣案,而無重複執行沒收之問題,亦無需就共犯部分宣告連帶沒收之。
2、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其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並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
再沒收含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在剝奪犯罪者因犯罪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以遏止犯罪,與罰金屬刑罰之性質有別,故對於共同正犯應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就全體正犯之總所得,對於各正犯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4 萬3900元、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2 萬9500元,各係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未經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以被告丙○○、甲○○個人財產抵償之。
另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被告丙○○、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共計3500元,係其等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雖未經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被告丙○○、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3、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編號為A1至A7,其中編號A1至A3、A5、A6部分,驗前總毛重96.03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3.25公克〉,編號A1淨重34.82公克,取0.07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34.75 公克,編號A1至A3、A5、A6部分驗前總純質淨重89.99 公克;
又編號A4、A7部分,驗前總毛重47.90 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27公克〉,編號A7淨重34.76 公克,因鑑驗取樣0.08公克,驗餘淨重34.68 公克,編號A4、A7部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16公克),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偵查卷第96頁),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丙○○本件最後1 次販賣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0之販賣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裏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7 只,乃防止毒品潮濕、裸露且便於攜帶之物,係被告丙○○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刑事卷宗第81頁),惟該等外包裝袋與其內甲基安非他命,二者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上揭外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只內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係被告丙○○施用所餘,且因該只殘渣袋內之海洛因殘渣與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二者在物理上亦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丙○○施用第一級毒品主文項下諭知沒收銷燬。
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至13所示之吸食器1 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23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228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個、玻璃球2只等物,係於102 年11月12日晚間7 時15分許,在被告甲○○之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居所為警查獲,與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與被告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最末次係於102 年11月2 日,在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附近某處所為,二者時間相隔非近、地點亦屬不同,被告甲○○且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即指稱前揭扣案物雖為其所有,然均為供其自身吸食毒品所用,與本件販賣毒品等犯行無關,本件亦尚難驟認該等扣案物,與被告甲○○本案犯行有關,即均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
4、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至3 、6 至8 所示之物,核與被告丙○○、甲○○所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丙○○所犯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間並無關連,是就上開扣案物部分,均不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亦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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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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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毒品│交付毒品之│販賣對│毒品數量 │電話通聯情形│販毒所得│通訊監察譯文│
│ │之時間 │地點 │象 │ │ │金額(新│偵卷頁數暨通│
│ │ │ │ │ │ │臺幣) │聯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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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10│臺北市汀州│許晉航│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6 日凌│路某處 │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晨5 時2 │ │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127 │
│ │分許(起│ │ │ │電話(內含門│ │頁至第127 頁│
│ │訴書泛載│ │ │ │號0000000000│ │背面即附表六│
│ │為102 年│ │ │ │號通話晶片卡│ │編號1 │
│ │9 月底至│ │ │ │1 枚)與許晉│ │ │
│ │10月初某│ │ │ │航(使用門號│ │ │
│ │日)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許│ │ │
│ │ │ │ │ │晉航,並向許│ │ │
│ │ │ │ │ │晉航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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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 年8 │臺北市萬華│趙賢文│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4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8 日凌│區西門町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晨0 時7 │處 │ │命3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36頁│
│ │分許 │ │ │ │電話(內含門│ │至第36頁背面│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2 │
│ │ │ │ │ │1 枚)與趙賢│ │ │
│ │ │ │ │ │文(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趙│ │ │
│ │ │ │ │ │賢文,並向趙│ │ │
│ │ │ │ │ │賢文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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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8 │臺北市萬華│趙賢文│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2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9 日下│區西門町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午3 時55│處 │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36頁│
│ │分許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37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3 │
│ │ │ │ │ │1 枚)與趙賢│ │ │
│ │ │ │ │ │文(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公共電話│ │ │
│ │ │ │ │ │000000000 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趙│ │ │
│ │ │ │ │ │賢文,並向趙│ │ │
│ │ │ │ │ │賢文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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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8 │新北市泰山│趙賢文│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4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0日 │區明志路附│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近之某處 │ │命3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38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至第38頁背面│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4 │
│ │ │ │ │ │1 枚)與趙賢│ │ │
│ │ │ │ │ │文(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趙│ │ │
│ │ │ │ │ │賢文,並向趙│ │ │
│ │ │ │ │ │賢文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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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8 │新北市新莊│趙賢文│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3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2日 │區輔仁大學│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某處 │ │命2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38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39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5 │
│ │ │ │ │ │1 枚)與趙賢│ │ │
│ │ │ │ │ │文(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趙│ │ │
│ │ │ │ │ │賢文,並向趙│ │ │
│ │ │ │ │ │賢文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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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 年11│臺北市中山│趙賢文│第二級毒品│丙○○於左開│1000元 │無 │
│ │月11日晚│區八德路2 │ │甲基安非他│時、地,販賣│ │ │
│ │間某時許│段174 巷1 │ │命1 公克 │左開毒品予趙│ │ │
│ │ │號4 樓3 室│ │ │賢文,並當場│ │ │
│ │ │(趙賢文住│ │ │收取右開價金│ │ │
│ │ │處) │ │ │,而販賣第二│ │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既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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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 年10│新北市三重│張天祥│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8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3 日 │區天台某處│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 │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238 │
│ │ │ │ │ │電話(內含門│ │頁背面即附表│
│ │ │ │ │ │號0000000000│ │六編號6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張天│ │ │
│ │ │ │ │ │祥(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張│ │ │
│ │ │ │ │ │天祥,並向張│ │ │
│ │ │ │ │ │天祥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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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 年10│臺北市萬華│張天祥│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36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5 日 │區桂林路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處 │ │命2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238 │
│ │ │ │ │ │電話(內含門│ │頁背面至第23│
│ │ │ │ │ │號0000000000│ │9 頁即附表六│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編號7 │
│ │ │ │ │ │1 枚)與張天│ │ │
│ │ │ │ │ │祥(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張│ │ │
│ │ │ │ │ │天祥,並向張│ │ │
│ │ │ │ │ │天祥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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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 年8 │新北市新莊│陳俐儒│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4日 │區公園路與│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明中街交岔│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288 │
│ │ │路口之頂好│ │ │電話(內含門│ │頁至第289 頁│
│ │ │超市前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8 │
│ │ │ │ │ │1 枚)與陳俐│ │ │
│ │ │ │ │ │儒(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陳│ │ │
│ │ │ │ │ │俐儒,並向陳│ │ │
│ │ │ │ │ │俐儒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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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11│臺北市萬華│陳俐儒│第二級毒品│丙○○於左開│1500元 │無 │
│ │月11日晚│區桂林路17│ │甲基安非他│時、地,販賣│ │ │
│ │間某時許│6 號6樓613│ │命1 公克 │左開毒品予陳│ │ │
│ │ │室 │ │ │俐儒,並當場│ │ │
│ │ │ │ │ │收取右開價金│ │ │
│ │ │ │ │ │,而販賣第二│ │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既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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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8 │新北市新莊│賴柏瑞│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2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8 日 │區四維路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處 │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40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41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9 │
│ │ │ │ │ │1 枚)與賴柏│ │ │
│ │ │ │ │ │瑞(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賴│ │ │
│ │ │ │ │ │柏瑞,並向賴│ │ │
│ │ │ │ │ │柏瑞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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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 年10│臺北市士林│賴柏瑞│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4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6日 │區延平北路│ │甲基安非2 │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6 號偵│
│ │ │6 段某處之│ │公克 │號9 所示行動│ │查卷第12頁至│
│ │ │7-11便利商│ │ │電話(內含門│ │第13頁即附表│
│ │ │店 │ │ │號0000000000│ │六編號10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賴柏│ │ │
│ │ │ │ │ │瑞(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賴│ │ │
│ │ │ │ │ │柏瑞,並向賴│ │ │
│ │ │ │ │ │柏瑞收右開價│ │ │
│ │ │ │ │ │金,而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既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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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 年8 │新北市泰山│林志杰│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3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3 日 │區泰林路2 │ │甲基安非1 │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段277 號 │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433 │
│ │ │ │ │ │電話(內含門│ │頁即附表六編│
│ │ │ │ │ │號0000000000│ │號11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林志│ │ │
│ │ │ │ │ │杰(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室內電話02│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陳│ │ │
│ │ │ │ │ │澍民於左開時│ │ │
│ │ │ │ │ │、地,交付左│ │ │
│ │ │ │ │ │開毒品予林志│ │ │
│ │ │ │ │ │杰,並向林志│ │ │
│ │ │ │ │ │杰收右開價金│ │ │
│ │ │ │ │ │,而販賣第二│ │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既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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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 年9 │新北市泰山│林志杰│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3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4日 │區泰林路2 │ │甲基安非1 │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段277 號 │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433 │
│ │ │ │ │ │電話(內含門│ │頁背面至第43│
│ │ │ │ │ │號0000000000│ │4 頁即附表六│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編號12 │
│ │ │ │ │ │1 枚)與林志│ │ │
│ │ │ │ │ │杰(使用室內│ │ │
│ │ │ │ │ │電話00000000│ │ │
│ │ │ │ │ │22號)聯絡後│ │ │
│ │ │ │ │ │,由丙○○於│ │ │
│ │ │ │ │ │左開時、地,│ │ │
│ │ │ │ │ │交付左開毒品│ │ │
│ │ │ │ │ │予林志杰,並│ │ │
│ │ │ │ │ │向林志杰收取│ │ │
│ │ │ │ │ │右開價金,而│ │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 │命既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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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 年10│新北市五股│林志杰│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2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9日 │區登林路貿│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商巷口某處│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㈠第434 │
│ │ │之7-11便利│ │ │電話(內含門│ │頁至第434 頁│
│ │ │商店 │ │ │號0000000000│ │背面即附表六│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編號13 │
│ │ │ │ │ │1 枚)與林志│ │ │
│ │ │ │ │ │杰(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林│ │ │
│ │ │ │ │ │志杰,並向林│ │ │
│ │ │ │ │ │志杰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16 │102 年9 │新北市新莊│翁志文│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1日 │區萬安街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處 │ │命0.5 公克│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8 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9 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14 │
│ │ │ │ │ │1 枚)與翁志│ │ │
│ │ │ │ │ │文(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翁│ │ │
│ │ │ │ │ │志文,並向翁│ │ │
│ │ │ │ │ │志文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17 │102 年9 │新北市新莊│陳俊利│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7日 │區某處 │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 │ │命1 公克(│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12頁│
│ │ │ │ │起訴書略載│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13頁│
│ │ │ │ │為1 包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15 │
│ │ │ │ │ │1 枚)與陳俊│ │ │
│ │ │ │ │ │利(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陳│ │ │
│ │ │ │ │ │俊利,並向陳│ │ │
│ │ │ │ │ │俊利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18 │102 年9 │桃園縣龜山│陳俊利│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3日 │鄉中央造幣│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廠附近之7-│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14頁│
│ │ │11便利商店│ │ │電話(內含門│ │至第14頁背面│
│ │ │前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16 │
│ │ │ │ │ │1 枚)與陳俊│ │ │
│ │ │ │ │ │利(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陳│ │ │
│ │ │ │ │ │俊利委託拿取│ │ │
│ │ │ │ │ │毒品之友人麥│ │ │
│ │ │ │ │ │遠強,並向麥│ │ │
│ │ │ │ │ │遠強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19 │102 年9 │新北市林口│陳俊利│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8日 │區林口交流│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道某處 │ │命1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14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15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17 │
│ │ │ │ │ │1 枚)與陳俊│ │ │
│ │ │ │ │ │利(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陳│ │ │
│ │ │ │ │ │俊利,並向陳│ │ │
│ │ │ │ │ │俊利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
│附表二 │
├──┬────┬─────┬───┬─────┬──────┬────┬──────┤
│編號│販賣毒品│交付毒品之│販賣對│毒品數量 │電話通聯情形│販毒所得│通訊監察譯文│
│ │之時間 │地點 │象 │ │ │金額(新│偵卷頁數暨通│
│ │ │ │ │ │ │臺幣) │聯譯文內容 │
├──┼────┼─────┼───┼─────┼──────┼────┼──────┤
│1 │102 年8 │新北市新莊│賴柏瑞│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9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6日 │區公園路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6 號偵│
│ │ │處 │ │命4 公克 │號4 所示行動│ │查卷第11頁至│
│ │ │ │ │ │電話(內含門│ │第12頁即附表│
│ │ │ │ │ │號0000000000│ │六編號18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賴柏│ │ │
│ │ │ │ │ │瑞(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賴│ │ │
│ │ │ │ │ │柏瑞,並向賴│ │ │
│ │ │ │ │ │柏瑞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2 │102 年10│新北市三重│李韋儀│重量不詳之│甲○○使用扣│5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 日 │區三民街某│ │第二級毒品│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6 號偵│
│ │ │處 │ │甲基安非他│號9 所示行動│ │查卷第14頁即│
│ │ │ │ │命2 包 │電話(內含門│ │附表六編號19│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李韋│ │ │
│ │ │ │ │ │儀(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李│ │ │
│ │ │ │ │ │韋儀,並向李│ │ │
│ │ │ │ │ │韋儀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3 │102 年10│新北市三重│李韋儀│重量不詳之│甲○○使用扣│5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5日 │區後竹圍街│ │第二級毒品│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6 號偵│
│ │ │242 號7 樓│ │甲基安非他│號9 所示行動│ │查卷第15頁即│
│ │ │ │ │命2 包 │電話(內含門│ │附表六編號20│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李韋│ │ │
│ │ │ │ │ │儀(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李│ │ │
│ │ │ │ │ │韋儀,並向李│ │ │
│ │ │ │ │ │韋儀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4 │102 年9 │桃園縣桃園│王寶萱│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 日 │市中正路36│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6 號偵│
│ │ │6 號13樓之│ │命0.5 公克│號9 所示行動│ │查卷第16頁至│
│ │ │8 │ │ │電話(內含門│ │第17頁即附表│
│ │ │ │ │ │號0000000000│ │六編號21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王寶│ │ │
│ │ │ │ │ │萱(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王│ │ │
│ │ │ │ │ │寶萱,並向王│ │ │
│ │ │ │ │ │寶萱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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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9 │臺北市士林│蔡純純│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2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 日 │區芝山捷運│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站廁所內 │ │命1 包 │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22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至第23頁即附│
│ │ │ │ │ │號0000000000│ │表六編號22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蔡純│ │ │
│ │ │ │ │ │純(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聯絡後,│ │ │
│ │ │ │ │ │由甲○○於左│ │ │
│ │ │ │ │ │開時、地,交│ │ │
│ │ │ │ │ │付左開毒品予│ │ │
│ │ │ │ │ │蔡純純,並向│ │ │
│ │ │ │ │ │蔡純純收取右│ │ │
│ │ │ │ │ │開價金,而販│ │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既遂。 │ │ │
├──┼────┼─────┼───┼─────┼──────┼────┼──────┤
│6 │102 年9 │臺北市士林│蔡純純│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2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9日 │區德行東路│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151 號樓下│ │命1 包 │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23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0000000000│ │23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蔡純│ │ │
│ │ │ │ │ │純(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蔡│ │ │
│ │ │ │ │ │純純,並向蔡│ │ │
│ │ │ │ │ │純純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7 │102 年11│臺北市士林│蔡純純│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2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2 日(│區德行東路│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起訴書誤│某處巷口 │ │命1 包 │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23頁│
│ │載為11月│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至第24頁│
│ │1 日)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24 │
│ │ │ │ │ │1 枚)與蔡純│ │ │
│ │ │ │ │ │純(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聯絡後,│ │ │
│ │ │ │ │ │由甲○○於左│ │ │
│ │ │ │ │ │開時、地,交│ │ │
│ │ │ │ │ │付左開毒品予│ │ │
│ │ │ │ │ │蔡純純,並向│ │ │
│ │ │ │ │ │蔡純純收取右│ │ │
│ │ │ │ │ │開價金,而販│ │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既遂。 │ │ │
├──┼────┼─────┼───┼─────┼──────┼────┼──────┤
│8 │102 年9 │新北市新莊│陳俊利│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1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3日 │區某處 │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 │ │命1 公克 │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12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背面即附表六│
│ │ │ │ │ │號0000000000│ │編號25 │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 │
│ │ │ │ │ │1 枚)與陳俊│ │ │
│ │ │ │ │ │利(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陳│ │ │
│ │ │ │ │ │俊利,並向陳│ │ │
│ │ │ │ │ │俊利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既│ │ │
│ │ │ │ │ │遂。 │ │ │
└──┴────┴─────┴───┴─────┴──────┴────┴──────┘
┌──────────────────────────────────────────┐
│附表三 │
├──┬────┬─────┬───┬─────┬──────┬────┬──────┤
│編號│販賣毒之│交付毒品之│販毒對│毒品數量 │電話通聯情形│販毒所得│通訊監察譯文│
│ │時間 │地點 │象 │ │ │金額(新│偵卷頁數暨通│
│ │ │ │ │ │ │臺幣) │聯譯文內容 │
├──┼────┼─────┼───┼─────┼──────┼────┼──────┤
│1 │102 年9 │新北市新莊│蕭夢麟│第二級毒品│甲○○使用扣│10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18日 │區萬安街某│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處 │ │命0.2 公克│號9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32頁│
│ │ │ │ │ │電話(內含門│ │至第32頁背面│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26 │
│ │ │ │ │ │1 枚)與蕭夢│ │ │
│ │ │ │ │ │麟(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丙○○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蕭│ │ │
│ │ │ │ │ │夢麟,並向蕭│ │ │
│ │ │ │ │ │夢麟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共同│ │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 │命既遂。 │ │ │
├──┼────┼─────┼───┼─────┼──────┼────┼──────┤
│2 │102 年8 │新北市三重│蕭夢麟│第二級毒品│丙○○使用扣│2500元 │102 年度偵字│
│ │月3 日 │區力行路2 │ │甲基安非他│案如附表五編│ │第29327 號偵│
│ │ │段98號 │ │命0.5 公克│號4 所示行動│ │查卷㈡第34頁│
│ │ │ │ │ │電話(使用門│ │背面至第35頁│
│ │ │ │ │ │號0000000000│ │即附表六編號│
│ │ │ │ │ │號通話晶片卡│ │27 │
│ │ │ │ │ │1 枚)與蕭夢│ │ │
│ │ │ │ │ │麟(使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聯絡後,由│ │ │
│ │ │ │ │ │甲○○於左開│ │ │
│ │ │ │ │ │時、地,交付│ │ │
│ │ │ │ │ │左開毒品予蕭│ │ │
│ │ │ │ │ │夢麟,並向蕭│ │ │
│ │ │ │ │ │夢麟收取右開│ │ │
│ │ │ │ │ │價金,而共同│ │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 │命既遂。 │ │ │
└──┴────┴─────┴───┴─────┴──────┴────┴──────┘
┌───────────────────────────────────────────┐
│附表四 │
├──┬───────┬───────┬────┬────┬──────────────┤
│編號│轉讓毒品之時間│轉讓毒品之地點│轉讓對象│毒品數量│ 轉讓方式 │
│ │ │ │ │ │ │
│ │ │ │ │ │ │
├──┼───────┼───────┼────┼────┼──────────────┤
│1 │102 年11月12日│臺北市萬華區桂│趙賢文、│重量不詳│丙○○於左開時、地,將重量不│
│ │下午4 時許前某│林路176 號6 樓│張天祥、│之第二級│詳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
│ │時 │613 室 │陳俐儒、│毒品甲基│誤載為命)置入賴柏瑞所有之玻│
│ │ │ │賴柏瑞 │安非他命│璃球後,無償轉讓予趙賢文、張│
│ │ │ │ │ │天祥、陳俐儒、賴柏瑞。 │
├──┼───────┼───────┼────┼────┼──────────────┤
│2 │102 年11月12日│臺北市萬華區桂│張天祥 │第二級毒│丙○○於左開時、地,將2 公克│
│ │下午4 時許 │林路176 號6 樓│ │品甲基安│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
│ │ │613 室 │ │非他命2 │予張天祥。 │
│ │ │ │ │公克 │ │
└──┴───────┴───────┴────┴────┴──────────────┘
┌────────────────────────────────────────────────┐
│附表五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 │1個 │丙○○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2 │
├──┼───────────────┼────┼───────┤年11月11日下午5 時40分持本院102 │
│ 2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1具 │丙○○ │年聲搜字第2315號搜索票,至臺北市│
│ │通話晶片卡1 枚) │ │ │○○區○○路000 號6 樓613 室(松│
├──┼───────────────┼────┼───────┤林旅社)執行搜索所查獲(見臺灣新│
│ 3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1具 │丙○○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
│ │通話晶片卡1 枚) │ │ │327 號偵查卷㈠第19頁至第24頁) │
├──┼───────────────┼────┼───────┤ │
│ 4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1具 │丙○○ │ │
│ │通話晶片卡1 枚) │ │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其外包│5包 │丙○○ │編號5 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2 年11│
│ │裝袋(編號A1至A3、A5、A6驗前總│ │ │月12日晚間9 時25分經警持本院102 │
│ │毛重96.03 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 │ │年聲搜字第2315號搜索票,至丙○○│
│ │約3.25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停放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505│
│ │89.99 公克;編號A1淨重34.82 公│ │ │號前(7-11便利商店)之車牌號碼00│
│ │克,因鑑驗取樣0.07公克,驗餘淨│ │ │58-EJ 號自用小客車上執行搜索所查│
│ │重34.75 公克) │ │ │獲(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年度偵字第29327 號偵查卷㈠第25頁│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其外包│2包 │丙○○ │至第28頁) │
│ │裝袋(編號A4及A7驗前總毛重47. │ │ │ │
│ │90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27公│ │ │ │
│ │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16 公│ │ │ │
│ │克;編號A7淨重34.76 公克,因鑑│ │ │ │
│ │驗取樣0.08公克,驗餘淨重34.68 │ │ │ │
│ │公克)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甲○○ │編號7 至14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2 │
│ │(淨重0.7740公克,因鑑驗取樣0.│ │ │年11月12日晚間7 時15分持本院102 │
│ │0005公克,驗餘淨重0.7735公克)│ │ │年聲搜字第2314號搜索票,至新北市│
├──┼───────────────┼────┼───────┤○○區○○路00號5 樓執行搜索所查│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施用卡 │1張 │甲○○ │獲(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偵字第29326 號偵查卷第19 頁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施用盤 │1個 │甲○○ │、第22頁至第25頁) │
├──┼───────────────┼────┼───────┤ │
│ 9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1具 │甲○○ │ │
│ │通話晶片卡1 枚) │ │ │ │
├──┼───────────────┼────┼───────┤ │
│ 10 │毒品吸食器 │1組 │甲○○ │ │
├──┼───────────────┼────┼───────┤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甲○○ │ │
│ │(淨重0.1230公克,因鑑驗取樣0.│ │ │ │
│ │0002公克,驗餘淨重0.1228公克)│ │ │ │
├──┼───────────────┼────┼───────┤ │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個 │甲○○ │ │
├──┼───────────────┼────┼───────┤ │
│ 13 │玻璃球 │2顆 │甲○○ │ │
└──┴───────────────┴────┴───────┴────────────────┘
┌───────────────────────────────────────────────────┐
│附表六 │
├─┬────┬─────┬─────┬────────────────┬────┬────┬─────┤
│編│日期時間│監察:A 姓│對方:B 姓│通訊監察譯文 │基地台地│通訊監察│卷頁位置 │
│號│ │名及號碼 │名及號碼 │ │址 │書 │ │
├─┼────┼─────┼─────┼────────────────┼────┼────┼─────┤
│1 │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6 日凌│丙○○ │許晉航 │B:阿你在哪? │重區福德│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晨4 時41│ │ │A:從三重要去社子。 │北路4號 │字第1866│號偵查卷㈠│
│ │分54秒 │ │ │B:社子算是哪邊? │ │號 │第127 頁至│
│ │ │ │ │A:士林啊。 │ │ │第127 頁背│
│ │ │ │ │B:那我們可以約個碰的到你的地方 │ │ │面 │
│ │ │ │ │ 嗎? │ │ │ │
│ │ │ │ │A:你碰不到我,我在外面。 │ │ │ │
│ │ │ │ │B:那怎麼辦? │ │ │ │
│ │ │ │ │A:那你就過來啊。 │ │ │ │
│ │ │ │ │B:過來那邊? │ │ │ │
│ │ │ │ │A:你就往士林方向走啊,不然你知 │ │ │ │
│ │ │ │ │ 道延平北路嗎? │ │ │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 │ │ │A:不然中華路那邊? │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 │A:恩掰掰。 │ │ │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A:喂? │編號:11│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6 日凌│ │ │B:阿你什麼時候到? │356 │ │字第29327 │
│ │晨4 時59│ │ │A:你到了嗎? │ │ │號偵查卷㈠│
│ │分17秒 │ │ │B:我10秒就到。 │ │ │第127 頁背│
│ │ │ │ │A:好。 │ │ │面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A:喂? │編號:21│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6 日凌│ │ │B:我轉到汀州路上面的7-11,剛剛 │314 │ │字第29327 │
│ │晨5 時2 │ │ │ 前面有台巡邏車。 │ │ │號偵查卷㈠│
│ │分8秒 │ │ │A:好 │ │ │第127 頁背│
│ │ │ │ │ │ │ │面 │
├─┼────┼─────┼─────┼────────────────┼────┼────┼─────┤
│2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明,看能否先來一趟我這,我 │新北市五│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6 日晚│丙○○ │趙賢文 │ 快掛了,如你不方便走不開,那 │股區凌雲│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間9 時34│ │ │ 我去找你也可以,我是阿文。 │路1段158│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24秒 │ │ │ │巷24之1 │ │第36頁 │
│ │ │ │ │ │號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五│同上 │同上 │
│ │月6 日晚│ │ │A:喂你有辦法過來喔? │股區新五│ │ │
│ │間9 時55│ │ │B:蛤? │路2 段11│ │ │
│ │分26秒 │ │ │A:你有辦法過來喔? │9 號 │ │ │
│ │ │ │ │B:我坐計程車過去沒關係阿。 │ │ │ │
│ │ │ │ │A:坐計程車過來? │ │ │ │
│ │ │ │ │B:對阿,阿不然勒? │ │ │ │
│ │ │ │ │A:幹你錢多喔?我們來回要六七百 │ │ │ │
│ │ │ │ │ 塊欸。 │ │ │ │
│ │ │ │ │B:我就房租繳一繳還三四千塊,沒 │ │ │ │
│ │ │ │ │ 關係阿,阿啼到我快要瘋掉了我 │ │ │ │
│ │ │ │ │ ,阿我就不知道你是差不多幾點 │ │ │ │
│ │ │ │ │ ?你如果說要過來有沒有,你是 │ │ │ │
│ │ │ │ │ 幾點要過來差不多? │ │ │ │
│ │ │ │ │A:差不多要再1個小時。 │ │ │ │
│ │ │ │ │B:那我等你1個小時,如果1個小時 │ │ │ │
│ │ │ │ │ 之後過來的話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A:好好好,我如果跑來不及我會打 │ │ │ │
│ │ │ │ │ 給你。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阿明,救命呀。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6 日晚│ │ │ │莊區四維│ │ │
│ │間11時21│ │ │ │路212 巷│ │ │
│ │分08秒 │ │ │ │4 弄12號│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7 日凌│ │ │A:我要過去了。 │莊區四維│ │字第29327 │
│ │晨0 時03│ │ │B:蛤? │路212 巷│ │號偵查卷㈠│
│ │分07秒 │ │ │A:我要過去了啦。 │4 弄12號│ │第36頁至第│
│ │ │ │ │B:你再說一次我沒聽到,你再說一 │ │ │36頁背面 │
│ │ │ │ │ 次。 │ │ │ │
│ │ │ │ │A:我要過去了啦。 │ │ │ │
│ │ │ │ │B:好好好,我等你等你好,謝謝謝 │ │ │ │
│ │ │ │ │ 謝。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來了嗎 │新北市蘆│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7 日凌│ │ │ │洲區長榮│ │字第29327 │
│ │晨1 時01│ │ │ │路238 號│ │號偵查卷㈠│
│ │分58秒 │ │ │ │ │ │第36頁背面│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現在到台北了。 │新北市蘆│同上 │同上 │
│ │月7 日凌│ │ │B:好,我以為你睡著了。 │洲區長榮│ │ │
│ │晨1 時23│ │ │A:沒有沒有,外面警察很多。 │路238 號│ │ │
│ │分16秒 │ │ │B: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臺北市萬│同上 │同上 │
│ │月7 日晚│ │ │B:你方便我什麼時候去找你啦? │華區和平│ │ │
│ │間11時23│ │ │A:你找我? │西路3 段│ │ │
│ │分16秒 │ │ │B:對,什麼時候,看你方便的時候 │85號 │ │ │
│ │ │ │ │ 阿。 │ │ │ │
│ │ │ │ │A:我在西門町欸。 │ │ │ │
│ │ │ │ │B:蛤? │ │ │ │
│ │ │ │ │A:現在在西門町。 │ │ │ │
│ │ │ │ │B:在,你在台北喔?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B:你1個人還是跟你那個。 │ │ │ │
│ │ │ │ │A:1個阿。 │ │ │ │
│ │ │ │ │B:那我去西門町找你還是怎樣? │ │ │ │
│ │ │ │ │A:沒有你要跟我講喔? │ │ │ │
│ │ │ │ │B:沒有耶。 │ │ │ │
│ │ │ │ │A:喔好阿。 │ │ │ │
│ │ │ │ │B:阿不然你那邊會馬上走嗎? │ │ │ │
│ │ │ │ │A:一下子吧? │ │ │ │
│ │ │ │ │B:一下子?那我這邊挪一下,我挪 │ │ │ │
│ │ │ │ │ 一下吧我就過去了,靠近哪一個 │ │ │ │
│ │ │ │ │ ,西門町? │ │ │ │
│ │ │ │ │A:你要過來之前先打給我。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臺北市萬│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7 日晚│ │ │B:是在西門町哪個地方? │華區西園│ │字第29327 │
│ │間11時45│ │ │A:前面和平西路口。 │路1 段20│ │號偵查卷㈠│
│ │分30秒 │ │ │B:和平? │0 號 │ │第36頁背面│
│ │ │ │ │A:艋舺大道,艋舺大道跟和平西路 │ │ │至第37頁 │
│ │ │ │ │ 口。 │ │ │ │
│ │ │ │ │B:艋舺大道跟和平西路口?好我到 │ │ │ │
│ │ │ │ │ 了打給你,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我電話就怪怪的,媽的打一半 │臺北市萬│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8 日凌│ │ │ 一直斷掉,昏倒,用公共電話打 │華區桂林│ │字第29327 │
│ │晨0 時04│ │ │ 也是這樣,媽的昏倒。 │路1 號 │ │號偵查卷㈠│
│ │分30秒 │ │ │A:用公共電話打也是斷掉? │ │ │第37頁 │
│ │ │ │ │B:對阿我用公共電話打,我這卡片 │ │ │ │
│ │ │ │ │ 不知道怎樣,一打上去就直接跳 │ │ │ │
│ │ │ │ │ ,一打上去就直接跳,阿電話就 │ │ │ │
│ │ │ │ │ 是爛阿,昏倒。 │ │ │ │
│ │ │ │ │A:用公共電話打也是這樣? │ │ │ │
│ │ │ │ │B:我在那個艋舺大道跟和平西路這 │ │ │ │
│ │ │ │ │ 邊。 │ │ │ │
│ │ │ │ │A:恩,我們見面再說。 │ │ │ │
│ │ │ │ │B:蛤? │ │ │ │
│ │ │ │ │A:好啦,你在那邊等我。 │ │ │ │
│ │ │ │ │B:我巳經到啦。 │ │ │ │
│ │ │ │ │A:恩。 │ │ │ │
│ │ │ │ │B:我在這邊等你是不是? │ │ │ │
│ │ │ │ │A:你等一下,我找一下人。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臺北市萬│同上 │同上 │
│ │月8 日凌│ │ │B:上去了上去了,掰掰。 │華區和平│ │ │
│ │晨0 時07│ │ │ │西路3 段│ │ │
│ │分20秒 │ │ │ │85號 │ │ │
├─┼────┼─────┼─────┼────────────────┼────┼────┼─────┤
│3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8 日晚│丙○○ │趙賢文 │B:我是阿文,你在哪裡?我去找你 │重區仁義│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間10時40│ │ │ 好了。 │段1843-0│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41秒 │ │ │A:三重三重。 │000地號 │ │第37頁 │
│ │ │ │ │B:蛤? │ │ │ │
│ │ │ │ │A:三重。 │ │ │ │
│ │ │ │ │B:三重喔?我坐車過去,在什麼路 │ │ │ │
│ │ │ │ │ 上面? │ │ │ │
│ │ │ │ │A:龍門路這裡。 │ │ │ │
│ │ │ │ │B:蛤? │ │ │ │
│ │ │ │ │A:龍門路。 │ │ │ │
│ │ │ │ │B:龍門路,好,你等我一下,掰掰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0000000000│A:喂。 │新北市三│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8 日晚│ │C:計程車 │C:喂?喂? │重區仁義│ │字第29327 │
│ │間10時45│ │ 司機 │A:你誰? │段1843-0│ │號偵查卷㈠│
│ │分44秒 │ │B:趙賢文 │C:你等一下喔。 │000地號 │ │第37頁背面│
│ │ │ │ │B:喂。 │ │ │ │
│ │ │ │ │A:你誰? │ │ │ │
│ │ │ │ │B:那個什麼是你到龍門路哪裡?那 │ │ │ │
│ │ │ │ │ 個計程車司機問啦,跟什麼路啊 │ │ │ │
│ │ │ │ │ ? │ │ │ │
│ │ │ │ │A:那個什麼路喔? │ │ │ │
│ │ │ │ │B:蛤?跟什麼路? │ │ │ │
│ │ │ │ │A:什麼路我不知道,在堤防這邊啦 │ │ │ │
│ │ │ │ │ 。 │ │ │ │
│ │ │ │ │B:提防那邊,好,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00-0000000│A:喂。 │新北市三│同上 │同上 │
│ │月8 日晚│ │新北市三重│B:我在龍門路219號的那個便利商店│重區龍門│ │ │
│ │間11時1 │ │區龍門路21│ 。 │路191 號│ │ │
│ │分8 秒 │ │7 號統一超│A:好。 │ │ │ │
│ │ │ │商公共電話│B:219號喔,龍門路,掰掰。 │ │ │ │
│ │ │ │ │A: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等我一下,要出去了。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8 日晚│ │ │B:要來了嗎? │ │ │ │
│ │間11時30│ │ │A:要出來了。 │ │ │ │
│ │分2秒 │ │ │B:219號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102 年8 │同上 │0000000000│B:這樣倒底是在幹嘛,我一趟路,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9 日凌│ │趙賢文 │ 我回去了。(簡訊) │ │ │ │
│ │晨0 時7 │ │ │ │ │ │ │
│ │分40秒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9 日凌│ │ │B:喔你到底是怎樣啦? │ │ │字第29327 │
│ │晨1 時35│ │ │A:剛出去你就跑掉了。 │ │ │號偵查卷㈠│
│ │分6 秒 │ │ │B:誰走掉?我喔? │ │ │第37頁背面│
│ │ │ │ │A:嘿啊。 │ │ │至第38頁 │
│ │ │ │ │B:阿你就一直打電話給我啊,那邊 │ │ │ │
│ │ │ │ │ 等... 我在那邊等快1 個小時咧 │ │ │ │
│ │ │ │ │ 大哥,對啊,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 │A:一樣啊。 │ │ │ │
│ │ │ │ │B:你剛剛是在等是不是?還是在幹 │ │ │ │
│ │ │ │ │ 嘛? │ │ │ │
│ │ │ │ │A:蛤? │ │ │ │
│ │ │ │ │B:你剛剛在等了是不是? │ │ │ │
│ │ │ │ │A:沒有啊,有事情。 │ │ │ │
│ │ │ │ │B:喔,再坐車過去是不是? │ │ │ │
│ │ │ │ │A:不用啦不用啦,你在那裡等啦, │ │ │ │
│ │ │ │ │ 你在家等啦。 │ │ │ │
│ │ │ │ │B:阿你是要什麼時候才好啊? │ │ │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 │B:好,到的時候打電話上來。 │ │ │ │
│ │ │ │ │A:好。 │ │ │ │
│ │ │ │ │B: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臺北市萬│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9 日上│ │ │B:我睡著了啦我。 │華區西園│ │字第29327 │
│ │午7 時27│ │ │A:我知道我知道,我等一下就過去 │路1段200│ │號偵查卷㈠│
│ │分2 秒 │ │ │ 。 │號 │ │第38頁 │
│ │ │ │ │B:沒有,阿明,等一下等一下,阿 │ │ │ │
│ │ │ │ │ 明,我等過去再找你好不好?我 │ │ │ │
│ │ │ │ │ 很痛苦,要死了。 │ │ │ │
│ │ │ │ │A:我等一下就到了,你等一下,就 │ │ │ │
│ │ │ │ │ 到了。 │ │ │ │
│ │ │ │ │B:好啦我等你等你,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嘿? │臺北市萬│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9 日下│ │ │B:你那個什麼你身上那個... 有的 │華區西園│ │字第29327 │
│ │午3 時55│ │ │ 送1 打給我,我直接過去跟你拿 │路1段200│ │號偵查卷㈠│
│ │分47秒 │ │ │ 好了,我剛好人也在外面,可以 │號 │ │第38頁 │
│ │ │ │ │ 嗎?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我剛好幹拿東西來修,結果回去 │ │ │ │
│ │ │ │ │ 給他搞一下搞到壞掉,幹又跑來 │ │ │ │
│ │ │ │ │ 這邊修理。好啦我等你等你,掰 │ │ │ │
│ │ │ │ │ 掰。 │ │ │ │
│ │ │ │ │A:恩。 │ │ │ │
│ │ │ │ │B:不好意思,掰掰。 │ │ │ │
├─┼────┼─────┼─────┼────────────────┼────┼────┼─────┤
│4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0日上│丙○○ │趙賢文 │B:你有聽到嗎? │莊區新莊│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午11時08│ │ │A:你來好不好?你來。 │路339 號│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31秒 │ │ │B:你在哪裡?你在哪裡? │ │ │第38頁至第│
│ │ │ │ │A:新莊,新莊。 │ │ │38頁背面 │
│ │ │ │ │B:新莊?你不要我等一下過去的時 │ │ │ │
│ │ │ │ │ 候又不理我喔。 │ │ │ │
│ │ │ │ │A:不會啦不會啦,你過來。 │ │ │ │
│ │ │ │ │B:你等我一下,我身體洗一洗再過 │ │ │ │
│ │ │ │ │ 去,很快。 │ │ │ │
│ │ │ │ │A: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到了,到了啦。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0日中│ │ │A:我打給你。 │莊區中正│ │字第29327 │
│ │午12時31│ │ │B:到了啦。 │路82號 │ │號偵查卷㈠│
│ │分52秒 │ │ │A:我打給你啦。 │ │ │第38頁背面│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過去了,要過去了,齁。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0日中│ │ │B:喔。 │ │ │ │
│ │午12時57│ │ │ │ │ │ │
│ │分46秒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到了喔?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0日下│ │ │B:我到了啦,到了啦。 │ │ │ │
│ │午1 時28│ │ │A:好。 │ │ │ │
│ │分51秒 │ │ │B:嘿掰掰 │ │ │ │
├─┼────┼─────┼─────┼────────────────┼────┼────┼─────┤
│5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2日上│丙○○ │趙賢文 │B:還在那邊是不是? │山區明志│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午10時45│ │ │A:欸對阿對阿。 │路3 段14│字第1665│號偵查卷㈠│
│ │分01秒 │ │ │B:那我過去好了。 │2 巷2-10│號 │第38頁背面│
│ │ │ │ │A:你怎麼過來?坐計程車喔? │號 │ │ │
│ │ │ │ │B:坐捷運到比較近的地方,再坐計 │ │ │ │
│ │ │ │ │ 程車找你,阿不然勒? │ │ │ │
│ │ │ │ │A:喔好,那不然坐到輔大好了,坐 │ │ │ │
│ │ │ │ │ 到輔大打給我。 │ │ │ │
│ │ │ │ │B:輔仁大學,又是那天那個地方, │ │ │ │
│ │ │ │ │ 好。 │ │ │ │
│ │ │ │ │A:好。 │ │ │ │
│ │ │ │ │B: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阿你人勒?你人勒?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2日中│ │ │B:我在那個順發啦。 │莊區福營│ │字第29327 │
│ │午12時20│ │ │A:在哪裡? │路97巷16│ │號偵查卷㈠│
│ │分47秒 │ │ │B:順發,3C有沒有? │號 │ │第39頁 │
│ │ │ │ │A:順發?在哪裡? │ │ │ │
│ │ │ │ │B:你在哪裡我走過去啦,我快到十 │ │ │ │
│ │ │ │ │ 字路口了。 │ │ │ │
│ │ │ │ │A:喔我看到你,順發,我在對面7-1│ │ │ │
│ │ │ │ │ 1。 │ │ │ │
│ │ │ │ │B:對面的7-11?你有看到我?我穿 │ │ │ │
│ │ │ │ │ 黃色的衣服欸。 │ │ │ │
│ │ │ │ │A:我沒有看到你啦,我看到順發啦 │ │ │ │
│ │ │ │ │ 。 │ │ │ │
│ │ │ │ │B:喔。 │ │ │ │
│ │ │ │ │A:我在對面的7-11啦。 │ │ │ │
│ │ │ │ │B:喔,掰掰。 │ │ │ │
├─┼────┼─────┼─────┼────────────────┼────┼────┼─────┤
│6 │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3 日下│丙○○ │張天祥 │B:你是要過來還是我要過去找你? │ │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午4 時34│ │ │A:過來三重好不好? │ │字第1866│號偵查卷㈠│
│ │分58秒 │ │ │B:三重哪裡? │ │號 │第238 頁背│
│ │ │ │ │A:三重天台那邊。 │ │ │面 │
│ │ │ │ │B:天台那邊?好好。 │ │ │ │
│ │ │ │ │A:你現在要出發嗎? │ │ │ │
│ │ │ │ │B:嘿阿。 │ │ │ │
│ │ │ │ │A:好。 │ │ │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板│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3 日下│ │ │A:阿你們勒? │橋區金門│ │字第29327 │
│ │午5 時49│ │ │B:樓下阿。 │街260 巷│ │號偵查卷㈠│
│ │分16秒 │ │ │A:好啦好。 │2 號 │ │第238 頁背│
│ │ │ │ │B:恩掰掰。 │ │ │面。 │
├─┼────┼─────┼─────┼────────────────┼────┼────┼─────┤
│7 │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5 日晚│丙○○ │張天祥 │A:阿你那邊好了嗎? │莊區民安│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間11時19│ │ │B:我這邊4張。 │西路228 │字第1866│號偵查卷㈠│
│ │分33秒 │ │ │A:1張? │號 │號 │第238 頁背│
│ │ │ │ │B:4張。 │ │ │面至第239 │
│ │ │ │ │A:阿怎麼越來越少。 │ │ │頁。 │
│ │ │ │ │B:還差3張拉。 │ │ │ │
│ │ │ │ │A:怎麼一天比一天少? │ │ │ │
│ │ │ │ │B:我等等過去拿,你可以上來嗎? │ │ │ │
│ │ │ │ │A:要等一下。 │ │ │ │
│ │ │ │ │B:那這段時間我再問問看,拍謝。 │ │ │ │
├─┼────┼─────┼─────┼────────────────┼────┼────┼─────┤
│8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4日晚│丙○○ │陳俐儒 │B:喂,你有幫我問嗎? │莊區中正│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間9 時15│ │ │A:還沒。 │路82號 │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03秒 │ │ │B:還沒? │ │ │第288 頁 │
│ │ │ │ │A:你身上都是現金嗎?我變成沒辦 │ │ │ │
│ │ │ │ │ 法讓他賒了,我自己現金都卡住 │ │ │ │
│ │ │ │ │ 了。 │ │ │ │
│ │ │ │ │B:一半勒。 │ │ │ │
│ │ │ │ │A:多少現金就拿多少東西。 │ │ │ │
│ │ │ │ │B:喔好,好,我跟他們講。 │ │ │ │
│ │ │ │ │A:恩。 │ │ │ │
│ │ │ │ │B:齁? │ │ │ │
│ │ │ │ │A:恩。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4日晚│ │ │A:嗯? │ │ │ │
│ │間9 時25│ │ │B:馬上有嗎? │ │ │ │
│ │分55秒 │ │ │A:恩,他多少人? │ │ │ │
│ │ │ │ │B:應該不多。 │ │ │ │
│ │ │ │ │A:不多是多少? │ │ │ │
│ │ │ │ │B:要怎麼講呢?就是一半的一半吧 │ │ │ │
│ │ │ │ │ 。 │ │ │ │
│ │ │ │ │A:4 嗎? │ │ │ │
│ │ │ │ │B:大約吧。 │ │ │ │
│ │ │ │ │A:4 嗎? │ │ │ │
│ │ │ │ │B:恩。 │ │ │ │
│ │ │ │ │A:有啦? │ │ │ │
│ │ │ │ │B:有?好我再問問看齁。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4日晚│ │ │B:你現在有嗎?我過去找你喔。 │ │ │字第29327 │
│ │間9 時31│ │ │A:等一下。 │ │ │號偵查卷㈠│
│ │分02秒 │ │ │B:蛤? │ │ │第288 頁至│
│ │ │ │ │A:等一下。 │ │ │第288 頁背│
│ │ │ │ │B:等一下?等多久? │ │ │面 │
│ │ │ │ │A:馬上啦。 │ │ │ │
│ │ │ │ │B:馬上? │ │ │ │
│ │ │ │ │A:恩。 │ │ │ │
│ │ │ │ │B:你,你現在在哪? │ │ │ │
│ │ │ │ │A:嗯? │ │ │ │
│ │ │ │ │B:你現在在哪? │ │ │ │
│ │ │ │ │A:我?現在?價格跟我原本講的是 │ │ │ │
│ │ │ │ │ 不一樣喔。 │ │ │ │
│ │ │ │ │B:是多少? │ │ │ │
│ │ │ │ │A:差一點。 │ │ │ │
│ │ │ │ │B:還差,你直接講阿。 │ │ │ │
│ │ │ │ │A:你直接過來,要過來過來,過來 │ │ │ │
│ │ │ │ │ 阿。 │ │ │ │
│ │ │ │ │B:你直接講阿。 │ │ │ │
│ │ │ │ │A:不要啦直接講,過來啦。 │ │ │ │
│ │ │ │ │B:喔,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4日晚│ │ │B:喂你在哪? │ │ │字第29327 │
│ │間9 時33│ │ │A:破亭子(音譯)這邊。 │ │ │號偵查卷㈠│
│ │分35秒 │ │ │B:噢好,我馬上到。 │ │ │第288 頁背│
│ │ │ │ │ │ │ │面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4日晚│ │ │B:喂我在樓下。 │ │ │ │
│ │間9 時56│ │ │A:恩。 │ │ │ │
│ │分28秒 │ │ │B:恩。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4日晚│ │ │B:喂,我在頂好這邊喔,路口喔。 │ │ │ │
│ │間9 時56│ │ │A:你在頂好那邊幹麻? │ │ │ │
│ │分56秒 │ │ │B:蛤? │ │ │ │
│ │ │ │ │A:好好,在那邊就好,在那邊就好 │ │ │ │
│ │ │ │ │ 。 │ │ │ │
│ │ │ │ │B:對阿。 │ │ │ │
│ ├────┼─────┼─────┼────────────────┼────┼────┼─────┤
│ │102 年8 │0000000000│同上 │B:喂我自己走進去喔。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4日晚│A:丙○○ │ │A:不用不用,你不用進來,我要出 │ │ │字第29327 │
│ │間9 時57│C:甲○○ │ │ 去了。 │ │ │號偵查卷㈠│
│ │分25秒 │ │ │B:五樓嗎? │ │ │第288 頁背│
│ │ │ │ │C:進來幹麻? │ │ │面至第289 │
│ │ │ │ │B:蛤?我在頂好喔。 │ │ │頁 │
│ │ │ │ │C:在外面等就好啦。 │ │ │ │
│ │ │ │ │B:好好,我在頂好。 │ │ │ │
│ │ │ │ │C:還有什麼問題? │ │ │ │
│ │ │ │ │B:沒有沒有。 │ │ │ │
│ │ │ │ │C:沒有問題了齁,不要再一直打來 │ │ │ │
│ │ │ │ │ 了喔。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C:手邊在忙。 │ │ │ │
│ │ │ │ │B:噢好,掰掰。 │ │ │ │
├─┼────┼─────┼─────┼────────────────┼────┼────┼─────┤
│9 │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蘆│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8 日凌│丙○○ │賴柏瑞 │B:哥你要回來了嗎? │洲區長安│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晨2 時55│ │ │A:喂? │路198 號│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18秒 │ │ │B:喂哥你有聽到嗎? │ │ │第40頁背面│
│ │ │ │ │A:蛤? │ │ │ │
│ │ │ │ │B:喂哥你要回來了嗎? │ │ │ │
│ │ │ │ │A:還沒,還沒,我等人家補好。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兄仔喔?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8 日凌│ │ │A:嘿。 │莊區四維│ │ │
│ │晨3 時26│ │ │B:我是要過去哪裡?家裡還是? │路212 巷│ │ │
│ │分36秒 │ │ │A:對對對。 │4 弄12號│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8 日凌│ │ │A:你自己1個過來就好。 │莊區四維│ │ │
│ │晨3 時28│ │ │B:我知道。 │路212 巷│ │ │
│ │分32秒 │ │ │A:好。 │4 弄12號│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8 日凌│ │ │A:到囉? │莊區四維│ │字第29327 │
│ │晨4 時06│ │ │B:嘿是阿。 │路212 巷│ │號偵查卷㈠│
│ │分12秒 │ │ │A:你出來左德美(音譯),你面向 │4 弄12號│ │第41頁 │
│ │ │ │ │ 電梯阿。 │ │ │ │
│ │ │ │ │B:蛤?我現在面電梯。 │ │ │ │
│ │ │ │ │A:沒有沒有,等一下,你面向電梯 │ │ │ │
│ │ │ │ │ ,左邊那台。 │ │ │ │
│ │ │ │ │B:面向電梯? │ │ │ │
│ │ │ │ │A:恩。 │ │ │ │
│ │ │ │ │B:你說走進來左邊還是電梯的左邊 │ │ │ │
│ │ │ │ │ 這台? │ │ │ │
│ │ │ │ │A:電梯的左邊齁,你直接上來。 │ │ │ │
│ │ │ │ │B:好好。 │ │ │ │
├─┼────┼─────┼─────┼────────────────┼────┼────┼─────┤
│10│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姐。 │臺北市士│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6日中│A:甲○○ │賴柏瑞 │A:你,你現在在哪裡? │林區延平│年聲監續│字第29326 │
│ │午12時42│C:丙○○ │ │B:現在要出去,不知道要去哪,正 │北路7 段│字第1867│號偵查卷第│
│ │分40秒 │ │ │ 要打給你們。 │18之1、2│號 │12頁至第13│
│ │ │ │ │A:現在要出去? │樓頂 │ │頁 │
│ │ │ │ │B:對阿,現在要打給你們,因為我 │ │ │ │
│ │ │ │ │ 朋友剛好也找我。 │ │ │ │
│ │ │ │ │A:然後呢?要。 │ │ │ │
│ │ │ │ │B:要找你們。 │ │ │ │
│ │ │ │ │A:是喔?阿找完之後勒?我想說你 │ │ │ │
│ │ │ │ │ 不是要過去三民? │ │ │ │
│ │ │ │ │B:對阿對阿。 │ │ │ │
│ │ │ │ │A:對阿,就帶你一起過來,過去三 │ │ │ │
│ │ │ │ │ 民,你朋友很急嗎? │ │ │ │
│ │ │ │ │B:欸就,我常開他的車那個。 │ │ │ │
│ │ │ │ │A:不用阿,我過去接你阿。 │ │ │ │
│ │ │ │ │B:阿可是,他,他會比較急。 │ │ │ │
│ │ │ │ │A:喔,你等一下,阿破仔喔? │ │ │ │
│ │ │ │ │B:嘿阿。 │ │ │ │
│ │ │ │ │A:嘿阿,阿要幹嘛? │ │ │ │
│ │ │ │ │B:要,要,要那個阿,找你們阿。 │ │ │ │
│ │ │ │ │C:喂。 │ │ │ │
│ │ │ │ │B:喂哥。 │ │ │ │
│ │ │ │ │C:嘿? │ │ │ │
│ │ │ │ │B:要找,我要找你啦。 │ │ │ │
│ │ │ │ │C:好阿。 │ │ │ │
│ │ │ │ │B:阿要去哪? │ │ │ │
│ │ │ │ │C:去那個,那個,延平北路後面那 │ │ │ │
│ │ │ │ │ 個加油站那邊,7-11有沒有? │ │ │ │
│ │ │ │ │B:嘿。 │ │ │ │
│ │ │ │ │C:你知道嗎? │ │ │ │
│ │ │ │ │B:我知道阿。 │ │ │ │
│ │ │ │ │C:好,去7-11那邊。 │ │ │ │
│ │ │ │ │B:好。 │ │ │ │
├─┼────┼─────┼─────┼────────────────┼────┼────┼─────┤
│11│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3 日中│丙○○ │林志杰 │B:喂,你有要出門嗎? │莊區四維│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午12時10│ │ │A:好阿。 │路212 巷│第1090號│號偵查卷㈠│
│ │分02秒 │ │ │B:蛤? │4 弄12號│ │第433 頁 │
│ │ │ │ │A:好。 │ │ │ │
│ │ │ │ │B:好?有要來這邊嗎? │ │ │ │
│ │ │ │ │A:有阿。 │ │ │ │
│ │ │ │ │B:多久? │ │ │ │
│ │ │ │ │A:多久? │ │ │ │
│ │ │ │ │B:你不要再拖到晚上喔。 │ │ │ │
│ │ │ │ │A:不會啦不會啦,你吃飽飯啦。 │ │ │ │
│ │ │ │ │B:蛤? │ │ │ │
│ │ │ │ │A:你吃飽飯啦。 │ │ │ │
│ │ │ │ │B:確定喔,阿你如果太晚就不用了 │ │ │ │
│ │ │ │ │ 喔。 │ │ │ │
│ │ │ │ │A:好啦,不要少喔。 │ │ │ │
│ │ │ │ │B:不要什麼? │ │ │ │
│ │ │ │ │A:要有夠喔。 │ │ │ │
│ │ │ │ │B:對阿我又不曾。 │ │ │ │
│ │ │ │ │A:好啦好啦,好。 │ │ │ │
│ │ │ │ │B:齁? │ │ │ │
│ │ │ │ │A:好。 │ │ │ │
│ │ │ │ │B:不要遲到,掰掰。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阿歹勢,又忘記了,我現在出門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3 日下│ │ │ 。 │莊區中正│ │ │
│ │午2 時49│ │ │B:現在要來齁。 │路694 巷│ │ │
│ │分18秒 │ │ │A:嘿,現在出門,現在出門,忘記 │92號 │ │ │
│ │ │ │ │ 了。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怎樣?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3 日下│ │ │A:喂,要到了。 │莊區萬安│ │ │
│ │午5 時53│ │ │B:嘿? │街47巷17│ │ │
│ │分19秒 │ │ │A:要到了。 │號 │ │ │
│ │ │ │ │B:好啦。 │ │ │ │
├─┼────┼─────┼─────┼────────────────┼────┼────┼─────┤
│12│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4日上│丙○○ │林志杰 │B:喂,你起床了沒? │莊區四維│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午11時51│ │ │A:起來了。 │路212 巷│字第1866│號偵查卷㈠│
│ │分02秒 │ │ │B:阿你有要過來嗎? │4 弄12號│號 │第433 頁背│
│ │ │ │ │A:好阿。 │ │ │面 │
│ │ │ │ │B:多久阿? │ │ │ │
│ │ │ │ │A:蛤,馬上到阿。 │ │ │ │
│ │ │ │ │B:蛤?馬上到? │ │ │ │
│ │ │ │ │A:我昨天有去阿。 │ │ │ │
│ │ │ │ │B:阿你說半個小時,後來2個小時。│ │ │ │
│ │ │ │ │A:好啦,我馬上過去,你在店裡喔 │ │ │ │
│ │ │ │ │ ? │ │ │ │
│ │ │ │ │B:嘿啦。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 │B:快點喔。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好掰。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新北市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4日下│ │ │B:阿不是要到了。 │山區明志│ │字第29327 │
│ │午2 時29│ │ │A:中港西路這邊溝仔邊。 │路二段22│ │號偵查卷㈠│
│ │分34秒 │ │ │B:中港西路很遠欸。 │3 號 │ │第433 頁背│
│ │ │ │ │A:在你們前面這邊,加油站這邊而 │ │ │面至第434 │
│ │ │ │ │ 已阿。 │ │ │頁 │
│ │ │ │ │B:喔。 │ │ │ │
├─┼────┼─────┼─────┼────────────────┼────┼────┼─────┤
│13│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9日凌│丙○○ │林志杰 │A:嘿。 │重區新生│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晨0 時58│ │ │B:你到底有沒有要來? │街28號 │字第1866│號偵查卷㈠│
│ │分25秒 │ │ │A:有啦,我剛到三重而已,剛剛在 │ │號 │第434 頁 │
│ │ │ │ │ 三峽。 │ │ │ │
│ │ │ │ │B:這樣要多久? │ │ │ │
│ │ │ │ │A:現在要過去了阿。 │ │ │ │
│ │ │ │ │B:喔。 │ │ │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A:喂。 │新北市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9日凌│ │ │B:喂。 │山區楓江│ │字第29327 │
│ │晨1 時21│ │ │A:你沒有在店裡喔? │路110 號│ │號偵查卷㈠│
│ │分32秒 │ │ │B:蛤? │ │ │第434 頁 │
│ │ │ │ │A:你沒有在店裡喔?喂? │ │ │ │
│ │ │ │ │B:家裡啦。 │ │ │ │
│ │ │ │ │A:下來啦現在下來啦。 │ │ │ │
│ │ │ │ │B:蛤? │ │ │ │
│ │ │ │ │A:現在下來啦。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五│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9日凌│ │ │A:等一下我回頭我回頭。 │股區水碓│ │字第29327 │
│ │晨1 時27│ │ │B:喔,我想說我領一下錢你就不見 │路1 號 │ │號偵查卷㈠│
│ │分24秒 │ │ │ 了。 │ │ │第434 頁至│
│ │ │ │ │A:我剛剛後面有警車。 │ │ │第434 頁背│
│ │ │ │ │B:喔好。 │ │ │面 │
├─┼────┼─────┼─────┼────────────────┼────┼────┼─────┤
│14│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1日晚│丙○○ │翁志文 │A:嘿? │莊區四維│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間10時43│ │ │B:阿你們在新莊那邊喔? │路212 巷│字第1665│號偵查卷㈡│
│ │分10秒 │ │ │A:嘿阿。 │4 弄12號│號 │第8 頁背面│
│ │ │ │ │B:這樣我現在過去了喔。 │ │ │ │
│ │ │ │ │A:好。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1日晚│ │ │B:喂機車喔? │莊區中正│ │字第29327 │
│ │間11時02│ │ │A:嘿。 │路694 巷│ │號偵查卷㈡│
│ │分53秒 │ │ │B:我在樓下。 │92號 │ │第9 頁 │
│ │ │ │ │A:坐電梯阿。 │ │ │ │
│ │ │ │ │B:好。 │ │ │ │
├─┼────┼─────┼─────┼────────────────┼────┼────┼─────┤
│15│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7日下│A:甲○○ │陳俊利 │B:機車有在嗎? │莊區民安│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午1 時14│C:丙○○ │ │A:有阿,你等一下。 │路188 巷│第1261號│號偵查卷㈡│
│ │分38秒 │ │ │C:喂。 │5 號9 樓│ │第12頁背面│
│ │ │ │ │B:我跟你調的那個,還有嗎? │頂 │ │至第13頁 │
│ │ │ │ │C:有阿。 │ │ │ │
│ │ │ │ │B:我先過去拿。 │ │ │ │
│ │ │ │ │C:好,一樣的嗎。 │ │ │ │
│ │ │ │ │B:1 個。 │ │ │ │
│ │ │ │ │C:好。 │ │ │ │
│ │ │ │ │B:1 個就好。 │ │ │ │
│ │ │ │ │C:好。 │ │ │ │
│ ├────┼─────┼─────┼────────────────┼────┼────┼─────┤
│ │102 年9 │0000000000│同上 │A:下去了。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7日下│甲○○ │ │B:喔。 │ │ │ │
│ │午2 時40│ │ │ │ │ │ │
│ │分27秒 │ │ │ │ │ │ │
├─┼────┼─────┼─────┼────────────────┼────┼────┼─────┤
│16│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3日上│丙○○ │陳俊利 │B:喂。 │莊區中山│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午7 時48│ │ │A:爬山了啦,在塞車啦,等我一下 │路3 段58│字第1866│號偵查卷㈡│
│ │分06秒 │ │ │ 。 │2 號 │號 │第14頁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喂。 │桃園縣龜│同上 │同上 │
│ │月23日上│ │ │A:可以出來了,我過那個斜坡這邊 │山鄉舊路│ │ │
│ │午7 時57│ │ │ 。 │村14鄰大│ │ │
│ │分41秒 │ │ │B:過斜坡那邊,你。 │埔36號 │ │ │
│ │ │ │ │A:嘿阿我在斜坡這邊,馬上到你那 │ │ │ │
│ │ │ │ │ 邊了。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你可以出來了。 │ │ │ │
│ │ │ │ │B:恩。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桃園縣龜│同上 │同上 │
│ │月23日上│ │ │B:嘿? │山鄉舊路│ │ │
│ │午8 時03│ │ │A:你下來了嗎? │坑段舊路│ │ │
│ │分57秒 │ │ │B:有阿,下去了,我叫我朋友去拿 │坑小段26│ │ │
│ │ │ │ │ 阿,你是在哪一個7-11啊? │3號 │ │ │
│ │ │ │ │A:7-11?我是在忠孝路這個,這邊 │ │ │ │
│ │ │ │ │ 喔。 │ │ │ │
│ │ │ │ │B:你怎麼在那邊? │ │ │ │
│ │ │ │ │A:阿不然你跟他約在哪?第一個7- │ │ │ │
│ │ │ │ │ 11那邊喔? │ │ │ │
│ │ │ │ │B:東方,嘿阿東方球場阿。 │ │ │ │
│ │ │ │ │A:好我開回去我開回去。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嘿。 │桃園縣龜│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3日上│ │ │A:你幫我問看看你朋友現在在哪? │山鄉舊路│ │字第29327 │
│ │午8 時10│ │ │ 我沒有看到他阿? │村頂湖路│ │號偵查卷㈡│
│ │分16秒 │ │ │B:沒有阿,你在哪一間7-11啊? │123 號 │ │第14頁至第│
│ │ │ │ │A:蛤? │ │ │14頁背面 │
│ │ │ │ │B:你是在哪一間7-11啊? │ │ │ │
│ │ │ │ │A:要通西勢湖路那個7-11嘛? │ │ │ │
│ │ │ │ │B:西勢湖路? │ │ │ │
│ │ │ │ │A:是嗎? │ │ │ │
│ │ │ │ │B:東方球場阿,在東方球場這邊欸 │ │ │ │
│ │ │ │ │ 。 │ │ │ │
│ │ │ │ │A:他開誰的車?開你的車喔? │ │ │ │
│ │ │ │ │B:嘿啦。 │ │ │ │
│ │ │ │ │A:好我看到了我看到了,齁。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桃園縣龜│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3日上│ │ │B:在造幣廠這個7-11耶。 │山鄉舊路│ │字第29327 │
│ │午8 時19│ │ │A:什麼廠? │坑段舊路│ │號偵查卷㈡│
│ │分06秒 │ │ │B:造幣廠啦。 │坑小段53│ │第14頁背面│
│ │ │ │ │A:大碧堂? │-2地號 │ │ │
│ │ │ │ │B:造幣廠啦。 │ │ │ │
│ │ │ │ │A:喔,就那邊很大間的,山腳一個 │ │ │ │
│ │ │ │ │ 很大間的。 │ │ │ │
│ │ │ │ │B:沒有啦,小間的啦。 │ │ │ │
│ │ │ │ │A:小間的造幣廠? │ │ │ │
│ │ │ │ │B:造幣廠對面的7-11啦。 │ │ │ │
│ │ │ │ │A:我以前在那邊等你等過一兩次那 │ │ │ │
│ │ │ │ │ 邊喔? │ │ │ │
│ │ │ │ │B:嘿啦。 │ │ │ │
│ │ │ │ │A:我剛剛就去那邊,你還跟我說不 │ │ │ │
│ │ │ │ │ 是那邊,我跑回來這邊。 │ │ │ │
│ │ │ │ │B:那邊啦。 │ │ │ │
│ │ │ │ │A:好啦好啦,我過去那邊啦,我剛 │ │ │ │
│ │ │ │ │ 剛跟你講電話就在那邊。 │ │ │ │
│ │ │ │ │B:貨車啦,貨車啦,貨車啦。 │ │ │ │
│ │ │ │ │A:好啦好,你叫他在那邊等,不要 │ │ │ │
│ │ │ │ │ 走。 │ │ │ │
│ │ │ │ │B:好啦。 │ │ │ │
├─┼────┼─────┼─────┼────────────────┼────┼────┼─────┤
│17│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8日凌│丙○○ │陳俊利 │A:喂,現在過來那個,林口交流道 │重區仁義│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晨2 時20│ │ │ 這邊喔。 │段1843地│字第1866│號偵查卷㈡│
│ │分25秒 │ │ │B:我沒有車欸。 │號 │號 │第14頁背面│
│ │ │ │ │A:你沒有車喔?這樣我過去,你在 │ │ │ │
│ │ │ │ │ 家裡喔? │ │ │ │
│ │ │ │ │B:在你上次來的那個7-11那邊。 │ │ │ │
│ │ │ │ │A:7-11那邊喔?好好。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嘿。 │桃園縣龜│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8日凌│ │ │A:喂,出來阿。 │山鄉復興│ │字第29327 │
│ │晨2 時33│ │ │B:好啦。 │三路500 │ │號偵查卷㈡│
│ │分59秒 │ │ │ │號 │ │第14頁背面│
│ │ │ │ │ │ │ │至第15頁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桃園縣龜│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8日凌│ │ │B:你在哪? │山鄉舊路│ │字第29327 │
│ │晨2 時37│ │ │A:再兩個紅綠燈就到了。 │坑段舊路│ │號偵查卷㈡│
│ │分36秒 │ │ │B:好啦。 │坑小段26│ │第15頁 │
│ │ │ │ │ │3 號 │ │ │
├─┼────┼─────┼─────┼────────────────┼────┼────┼─────┤
│18│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5日晚│丙○○ │賴柏瑞 │C:什麼事? │莊區中正│年聲監字│字第29326 │
│ │間11時21│C:甲○○ │ │B:恩,那個,我在麥當勞等喔。 │路82號 │第1090號│號偵查卷第│
│ │分39秒 │ │ │C:恩,好,等我一下。 │ │ │11頁 │
│ │ │ │ │B:好。 │ │ │ │
│ │ │ │ │C:阿有事嗎? │ │ │ │
│ │ │ │ │B:沒有,沒事阿。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還會很久嘛?我朋友到一陣子了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5日晚│ │ │ 。 │ │ │ │
│ │間11時44│ │ │ │ │ │ │
│ │分24秒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5日晚│ │ │C:幹麻?你再等我一下。 │ │ │ │
│ │間11時44│ │ │B:喂? │ │ │ │
│ │分24秒 │ │ │C:幹麻? │ │ │ │
│ │ │ │ │B:還,還,還會很久嗎? │ │ │ │
│ │ │ │ │C:應該是不會,我先想辦法讓機車 │ │ │ │
│ │ │ │ │ 清醒,好不好。 │ │ │ │
│ │ │ │ │B:噢好。 │ │ │ │
│ │ │ │ │C:你不要再吵我了。 │ │ │ │
│ │ │ │ │B:因為。 │ │ │ │
│ │ │ │ │C:恩,你說?喂? │ │ │ │
│ │ │ │ │B:我兩個朋友已經都到了。 │ │ │ │
│ │ │ │ │C:好,你再等我一下好不好?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C:好不好? │ │ │ │
│ │ │ │ │B:好。 │ │ │ │
│ │ │ │ │C:欸,喂? │ │ │ │
│ │ │ │ │B:嘿嘿? │ │ │ │
│ │ │ │ │C:都放在一起嗎? │ │ │ │
│ │ │ │ │B:欸,欸,4 的幫我放一起。 │ │ │ │
│ │ │ │ │C:你,齁,我都放在一起,齁,剩 │ │ │ │
│ │ │ │ │ 餘的我不管,掰掰。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新北市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6日凌│ │ │A:公園路238 號。 │莊區中華│ │字第29326 │
│ │晨0 時30│ │ │B:好掰掰。 │路1 段73│ │號偵查卷第│
│ │分49秒 │ │ │A:你何時會到? │號 │ │12頁 │
│ │ │ │ │B:現在,我2分鐘就到啦,我在公園│ │ │ │
│ │ │ │ │ 路了。 │ │ │ │
│ │ │ │ │A:你快一點啦。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 │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6日凌│ │ │C:到了沒? │ │ │ │
│ │晨0 時32│ │ │B:喂? │ │ │ │
│ │分19秒 │ │ │C:到了沒? │ │ │ │
│ │ │ │ │B:我在100多號,快到了。 │ │ │ │
│ │ │ │ │C:到了沒?快一點啦。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19│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 日晚│甲○○ │李韋儀 │A:喂,你記一下地址。 │重區貴陽│年聲監續│字第29326 │
│ │間9 時36│ │ │B:嘿? │街18號18│字第1867│號偵查卷第│
│ │分18秒 │ │ │A:三民街,9,97巷。 │樓 │號 │14頁 │
│ │ │ │ │B:嘻嘻,講話幹麻結巴?然後勒? │ │ │ │
│ │ │ │ │ 97巷。 │ │ │ │
│ │ │ │ │A:什麼? │ │ │ │
│ │ │ │ │B:你講話幹麻結巴? │ │ │ │
│ │ │ │ │A:沒有阿。 │ │ │ │
│ │ │ │ │B:97巷然後勒? │ │ │ │
│ │ │ │ │A:3 號。 │ │ │ │
│ │ │ │ │B:97巷3 號,嘿? │ │ │ │
│ │ │ │ │A:到了。 │ │ │ │
│ │ │ │ │B:打給你,好好,掰掰。 │ │ │ │
│ ├────┼─────┼─────┼────────────────┼────┼────┼─────┤
│ │102 年10│同上 │同上 │A:喂。 │新北市三│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晚│ │ │B:喂,到了。 │重區貴陽│ │字第29326 │
│ │間9 時44│ │ │A:到了喔?那太好了,好那你上樓 │街18號18│ │號偵查卷第│
│ │分51秒 │ │ │ 梯。 │樓 │ │14頁 │
│ │ │ │ │B:好好,你開門的嗎? │ │ │ │
│ │ │ │ │A:開了,開了。 │ │ │ │
│ │ │ │ │B:有聽到,你不用按這麼多次,有 │ │ │ │
│ │ │ │ │ ,不用按那麼多次,幾樓? │ │ │ │
│ │ │ │ │A:齁,爬樓梯齁。 │ │ │ │
│ │ │ │ │B:幾樓阿? │ │ │ │
├─┼────┼─────┼─────┼────────────────┼────┼────┼─────┤
│20│102 年1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三│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5日晚│甲○○ │李韋儀 │B:嘿,在樓下嗎? │重區永福│年聲監續│字第29326 │
│ │間8 時11│ │ │A:嘿。 │街235 巷│字第1867│號偵查卷第│
│ │分50秒 │ │ │B:好我下去,7-11喔齁。 │9 號12樓│號 │15頁 │
│ │ │ │ │A:我們球球麻煩妳喔。 │ │ │ │
│ │ │ │ │B:好好,球球要什麼時候來接? │ │ │ │
│ │ │ │ │A:晚一點,因為我們球球玩到全身 │ │ │ │
│ │ │ │ │ 髒兮兮。 │ │ │ │
│ │ │ │ │B:晚一點沒關係,因為我現在還有 │ │ │ │
│ │ │ │ │ 兩隻要洗,如果你要一個鐘頭以 │ │ │ │
│ │ │ │ │ 後沒辦法。 │ │ │ │
│ │ │ │ │A:好。 │ │ │ │
│ │ │ │ │B:我下去我下去,掰掰。 │ │ │ │
├─┼────┼─────┼─────┼────────────────┼────┼────┼─────┤
│21│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臺北市士│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上│甲○○ │王寶萱 │B:喂阿姨,ancle出門了嗎? │林區延平│年聲監字│字第29326 │
│ │午11時57│ │ │A:他有打給你嗎? │北路7 段│第1261號│號偵查卷第│
│ │分04秒 │ │ │B:有阿,他說他12點多會到阿。 │261 號3 │ │16頁至第17│
│ │ │ │ │A:是喔? │樓頂 │ │頁 │
│ │ │ │ │B:本來我早上7 點多就打給他了, │ │ │ │
│ │ │ │ │ 然後那時候我。 │ │ │ │
│ │ │ │ │A:你打哪支? │ │ │ │
│ │ │ │ │B:我打,我打了3 支、4 支電話, │ │ │ │
│ │ │ │ │ 他0953才接。 │ │ │ │
│ │ │ │ │A:恩。 │ │ │ │
│ │ │ │ │B:然後我那時候因為我剛睡起來, │ │ │ │
│ │ │ │ │ 我就睡一覺起來,然後他就跟我 │ │ │ │
│ │ │ │ │ ,我想說他怎麼還沒來?我從早 │ │ │ │
│ │ │ │ │ 上,我想說等他會不會快睡著, │ │ │ │
│ │ │ │ │ 我就等到睡著,對阿。 │ │ │ │
│ │ │ │ │A:他可能等一下就到了吧?還是怎 │ │ │ │
│ │ │ │ │ 樣。 │ │ │ │
│ │ │ │ │B:他剛剛跟我。 │ │ │ │
│ │ │ │ │A:還是我過去? │ │ │ │
│ │ │ │ │B:都可以阿,他剛剛跟我說他在蘆 │ │ │ │
│ │ │ │ │ 洲。 │ │ │ │
│ │ │ │ │A:是喔? │ │ │ │
│ │ │ │ │B:就是6、7點多的時候,他跟我說 │ │ │ │
│ │ │ │ │ 他在蘆洲。 │ │ │ │
│ │ │ │ │A:是喔?他可能又睡著了還是怎樣 │ │ │ │
│ │ │ │ │ 吧。 │ │ │ │
│ │ │ │ │B:對,我那時候也在想說他會不會 │ │ │ │
│ │ │ │ │ 睡著了。 │ │ │ │
│ │ │ │ │A:是喔,還是我過去? │ │ │ │
│ │ │ │ │B:都可以啦。 │ │ │ │
│ │ │ │ │A:好,好阿,對阿,阿他到的話, │ │ │ │
│ │ │ │ │ 也沒有關係阿,你聽的懂嗎? │ │ │ │
│ │ │ │ │B:恩,好。 │ │ │ │
│ │ │ │ │A:這樣你也沒有跟誰頂打(臺語音 │ │ │ │
│ │ │ │ │ 譯),你聽的懂嗎? │ │ │ │
│ │ │ │ │B:好好好阿,好阿謝謝喔。 │ │ │ │
│ │ │ │ │A:好掰掰。 │ │ │ │
│ │ │ │ │B:掰掰。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下│ │ │A:喂你再等我一下,我要去三重牽 │ │ │字第29326 │
│ │午1 時06│ │ │ 車然後才有摩托車過去。 │ │ │號偵查卷第│
│ │分10秒 │ │ │B:喔。 │ │ │17頁 │
│ │ │ │ │A:就直達啦,都是直接去你那裡啦 │ │ │ │
│ │ │ │ │ 。 │ │ │ │
│ │ │ │ │B:喔好阿好阿。 │ │ │ │
│ │ │ │ │A:好等我一下齁。 │ │ │ │
│ │ │ │ │B:好。 │ │ │ │
│ │ │ │ │A:因為我摩托車在三重。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喂。 │桃園縣桃│同上 │同上 │
│ │月2 日下│ │ │A:喂。 │園市成功│ │ │
│ │午2 時18│ │ │B:你到了嗎? │路1 段32│ │ │
│ │分14秒 │ │ │A:我到大廟了。 │號15樓樓│ │ │
│ │ │ │ │B:大廟然後一直騎阿,直走看到好 │頂 │ │ │
│ │ │ │ │ 樂迪就到我家了阿。 │ │ │ │
│ │ │ │ │A:喔好。 │ │ │ │
│ │ │ │ │B:恩。 │ │ │ │
├─┼────┼─────┼─────┼────────────────┼────┼────┼─────┤
│22│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桃園縣桃│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下│甲○○ │蔡純純 │B:喂阿嫂啦。 │園市建興│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午2 時37│ │ │A:蛤? │路10號5 │第1261號│號偵查卷㈡│
│ │分03秒 │ │ │B:我阿嫂啦。 │樓樓頂 │ │第22頁 │
│ │ │ │ │A:嘿,打給他阿。 │ │ │ │
│ │ │ │ │B:阿他電話沒接阿。 │ │ │ │
│ │ │ │ │A:你打一下,我沒跟他在一起。 │ │ │ │
│ │ │ │ │B:阿你那邊有辦法嗎? │ │ │ │
│ │ │ │ │A:我人在桃園耶,不然你還要再等 │ │ │ │
│ │ │ │ │ 我一下,我等一下再拿去。 │ │ │ │
│ │ │ │ │B:你差不多幾點可以過來? │ │ │ │
│ │ │ │ │A:差不多最快也要到4 點,我,因 │ │ │ │
│ │ │ │ │ 為我現在人在桃園市阿。 │ │ │ │
│ │ │ │ │B:嘿。 │ │ │ │
│ │ │ │ │A:趕過去最起碼4 點啦。 │ │ │ │
│ │ │ │ │B:嘿4 點你確定嗎? │ │ │ │
│ │ │ │ │A:沒有,我確定的時間大概5 點。 │ │ │ │
│ │ │ │ │B:5 點你確定嗎? │ │ │ │
│ │ │ │ │A:確定阿。 │ │ │ │
│ │ │ │ │B:確定齁? │ │ │ │
│ │ │ │ │A:嘿阿,看你要不要等我。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我等你,因為5 點多我要跟人家 │ │ │ │
│ │ │ │ │ 約,你確定時間。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5 點多可以齁。 │ │ │ │
│ │ │ │ │A:好5 點。 │ │ │ │
│ │ │ │ │B:我跟你講,上次那個我還差你多 │ │ │ │
│ │ │ │ │ 少?上次給你的一千。 │ │ │ │
│ │ │ │ │A:好那個那個見面再說啦齁,齁? │ │ │ │
│ │ │ │ │B:喔好好,那你趕快過來喔齁。 │ │ │ │
│ ├────┼─────┼─────┼────────────────┼────┼────┼─────┤
│ │102 年9 │同上 │0000000000│B:喂。 │新北市泰│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下│ │蔡純純 │A:欸我坐捷運是要到什麼站? │山區中山│ │字第29327 │
│ │午4 時23│ │ │B:芝山,芝山。 │路2 段90│ │號偵查卷㈡│
│ │分51秒 │ │ │A:是喔?那芝山捷運站相等好不好 │7 號10樓│ │第22頁至第│
│ │ │ │ │ ?因為我騎摩托車過去一定來不 │樓頂 │ │22頁背面 │
│ │ │ │ │ 及,阿我坐捷運差不多阿,差不 │ │ │ │
│ │ │ │ │ 多5 點阿,好不好? │ │ │ │
│ │ │ │ │B:阿你是到什麼站了? │ │ │ │
│ │ │ │ │A:我現在已經到捷運站外面了阿。 │ │ │ │
│ │ │ │ │B:什麼站? │ │ │ │
│ │ │ │ │A:我現在喔?我現在是在那個叫丹 │ │ │ │
│ │ │ │ │ 鳳阿。 │ │ │ │
│ │ │ │ │B:蛤? │ │ │ │
│ │ │ │ │A:丹鳳阿。 │ │ │ │
│ │ │ │ │B:丹鳳在哪? │ │ │ │
│ │ │ │ │A:丹鳳,我現在人在新莊。 │ │ │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 │ │ │ │A:對阿,我現在坐捷運過去阿。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芝山嘛對不對?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掰掰。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喂。 │臺北市中│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下│ │ │A:喂我到民權西路站了。 │山區民權│ │字第29327 │
│ │午5 時05│ │ │B:到哪裡? │西路72號│ │號偵查卷㈡│
│ │分58秒 │ │ │A:民權西路站。 │(民權西│ │第22頁背面│
│ │ │ │ │B:欸阿你不是坐捷運? │路站) │ │ │
│ │ │ │ │A:對對對,阿大概一下子就到了。 │ │ │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 │ │ │A:阿你等一下大概多久會到? │ │ │ │
│ │ │ │ │B:我要跟你約在哪裡?芝山站嗎?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B:好好,我現在馬上出門了。 │ │ │ │
│ │ │ │ │A:好。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9 │同上 │0000000000│B:喂。 │臺北市士│同上 │同上 │
│ │月2 日下│ │蔡純純 │A:恩。 │林區文林│ │ │
│ │午5 時27│ │ │B:阿你人勒? │路718 號│ │ │
│ │分47秒 │ │ │A:捷運站裡面。 │9 樓 │ │ │
│ │ │ │ │B:阿你不出來? │ │ │ │
│ │ │ │ │A:你進來到底有什麼困難? │ │ │ │
│ │ │ │ │B:喔你現在人在哪裡啦?我進去我 │ │ │ │
│ │ │ │ │ 進去。 │ │ │ │
│ │ │ │ │A:女廁。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 │臺北市士│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下│ │ │B:喂你在哪裡? │林區中山│ │字第29327 │
│ │午5 時28│ │ │A:坐電梯了阿。 │北路6 段│ │號偵查卷㈡│
│ │分45秒 │ │ │B:坐電梯? │88號15樓│ │第23頁 │
├─┼────┼─────┼─────┼────────────────┼────┼────┼─────┤
│23│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29日晚│甲○○ │蔡純純 │B:喂我阿嫂。 │莊區新泰│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間6 時18│ │ │A:恩。 │路417 號│字第1867│號偵查卷㈡│
│ │分20秒 │ │ │B:你在哪裡? │7 樓 │號 │第23頁 │
│ │ │ │ │A:我在新莊。 │ │ │ │
│ │ │ │ │B:我要過去找你嗎? │ │ │ │
│ │ │ │ │A:都好。 │ │ │ │
│ │ │ │ │B:好,那我過去的話。 │ │ │ │
│ │ │ │ │A:你哪時候要出門? │ │ │ │
│ │ │ │ │B:我現在出門了阿。 │ │ │ │
│ │ │ │ │A:隨便。 │ │ │ │
│ │ │ │ │B:對阿,我現在出門嘛,然後到的 │ │ │ │
│ │ │ │ │ 時候打給你你再出來。 │ │ │ │
│ │ │ │ │A:好,你大概過10分鐘你再出門, │ │ │ │
│ │ │ │ │ 因為我人在外面還在路上。 │ │ │ │
│ │ │ │ │B:喔好。 │ │ │ │
│ │ │ │ │A:好掰。 │ │ │ │
│ │ │ │ │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我要到了,再一兩個紅綠燈就到 │新莊區中│同上 │同上 │
│ │月29日晚│ │ │ 了。 │正路659 │ │ │
│ │間7 時36│ │ │B:好好好。 │號10樓樓│ │ │
│ │分56秒 │ │ │ │頂 │ │ │
├─┼────┼─────┼─────┼────────────────┼────┼────┼─────┤
│24│102 年11│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臺北市士│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 日晚│甲○○ │蔡純純 │B:有辦法現在來嗎?我剛剛打給你 │林區延平│年聲監續│字第29327 │
│ │間11時47│ │ │ 。 │北路7 段│字第2076│號偵查卷㈡│
│ │分53秒 │ │ │A:蛤? │261 號3 │號 │第23頁背面│
│ │ │ │ │B:有辦法現再來嗎? │樓頂 │ │ │
│ │ │ │ │A:是喔,現在過去? │ │ │ │
│ │ │ │ │B:恩。 │ │ │ │
│ │ │ │ │A:你看一下有沒有辦法坐計程車阿 │ │ │ │
│ │ │ │ │ 。 │ │ │ │
│ │ │ │ │B:我沒有辦法阿,我上次拿的怎麼 │ │ │ │
│ │ │ │ │ 不夠阿。 │ │ │ │
│ │ │ │ │A:好,我想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B:好。 │ │ │ │
│ ├────┼─────┼─────┼────────────────┼────┼────┼─────┤
│ │102 年11│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1 日晚│ │ │B:喂。 │ │ │ │
│ │間11時57│ │ │A:你那條路叫什麼路? │ │ │ │
│ │分23秒 │ │ │B:德行東路。 │ │ │ │
│ │ │ │ │A:德行東路喔。 │ │ │ │
│ │ │ │ │B:恩。 │ │ │ │
│ │ │ │ │A:因為機車他在睡覺,然後我騎摩 │ │ │ │
│ │ │ │ │ 托車,我還要看一下路線。 │ │ │ │
│ │ │ │ │B:德行東路你就曾經來過阿,拜託 │ │ │ │
│ │ │ │ │ 咧。 │ │ │ │
│ │ │ │ │A:我知道阿,可是臺北市的路我又 │ │ │ │
│ │ │ │ │ 不熟,好,等會我看一下。 │ │ │ │
│ │ │ │ │B:你要過來喔,好。 │ │ │ │
│ ├────┼─────┼─────┼────────────────┼────┼────┼─────┤
│ │102 年11│同上 │0000000000│B: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凌│ │蔡純純 │A:我想辦法叫醒機車咧。 │ │ │字第29327 │
│ │晨1 時02│ │ │B:蛤? │ │ │號偵查卷㈡│
│ │分47秒 │ │ │A:我們等等過去。 │ │ │第23頁背面│
│ │ │ │ │B:你還沒過來喔。 │ │ │至第24頁 │
│ │ │ │ │A:蛤? │ │ │ │
│ │ │ │ │B:...。 │ │ │ │
│ │ │ │ │A:我是說我們等等過去。 │ │ │ │
│ │ │ │ │B:好啦。 │ │ │ │
│ ├────┼─────┼─────┼────────────────┼────┼────┼─────┤
│ │102 年11│同上 │同上 │B: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2 日凌│ │ │A:我到了。 │ │ │字第29327 │
│ │晨2 時58│ │ │B:好。 │ │ │號偵查卷㈡│
│ │分11秒 │ │ │ │ │ │第24頁 │
├─┼────┼─────┼─────┼────────────────┼────┼────┼─────┤
│25│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3日晚│甲○○ │陳俊利 │B:回來沒? │莊區瓊泰│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間8 時21│ │ │A:我現在要回到家了。 │路95號7 │第1261號│號偵查卷㈡│
│ │分39秒 │ │ │B:還要多久? │樓 │ │第12頁背面│
│ │ │ │ │A:我大概10分鐘我就到家。 │ │ │ │
│ │ │ │ │B:10分鐘喔? │ │ │ │
│ │ │ │ │A:恩。 │ │ │ │
│ │ │ │ │B:真的會到嗎? │ │ │ │
│ │ │ │ │A:正經的,我不是機車,所以我不 │ │ │ │
│ │ │ │ │ 會說。 │ │ │ │
│ │ │ │ │B:10分鐘我下去阿。 │ │ │ │
│ │ │ │ │A:好阿。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掰。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B:你拿下來給我好不好? │新北市新│同上 │同上 │
│ │月13日晚│ │ │A:喔,你等我一下。 │莊區民安│ │ │
│ │間9 時16│ │ │B:多久? │路188 巷│ │ │
│ │分46秒 │ │ │(掛斷) │5 號9 樓│ │ │
│ │ │ │ │ │樓頂 │ │ │
├─┼────┼─────┼─────┼────────────────┼────┼────┼─────┤
│26│102 年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18日晚│甲○○ │蕭夢麟 │B:喂。 │莊區民安│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間6 時55│ │ │A:你在幹嘛? │路188 巷│第1261號│號偵查卷㈡│
│ │分03秒 │ │ │B:沒有阿,在家阿。 │5 號9 樓│ │第32頁至第│
│ │ │ │ │A:蛤? │樓頂 │ │32頁背面 │
│ │ │ │ │B:在家裡阿。 │ │ │ │
│ │ │ │ │A:在家裡幹嘛? │ │ │ │
│ │ │ │ │B:看電視阿。 │ │ │ │
│ │ │ │ │A:看什麼電視? │ │ │ │
│ │ │ │ │B:看新聞阿。 │ │ │ │
│ │ │ │ │A:是喔? │ │ │ │
│ │ │ │ │B:恩,怎樣? │ │ │ │
│ │ │ │ │A:某日阿,機車跟我講,他把你遺 │ │ │ │
│ │ │ │ │ 忘掉了。 │ │ │ │
│ │ │ │ │B:遺忘遺忘。 │ │ │ │
│ │ │ │ │A:阿然後阿,他就講說你阿,都沒 │ │ │ │
│ │ │ │ │ 有打電話督促他提醒他。 │ │ │ │
│ │ │ │ │B:什麼? │ │ │ │
│ │ │ │ │A:千萬不要把你遺忘掉。 │ │ │ │
│ │ │ │ │B:我那天。 │ │ │ │
│ │ │ │ │A:我是說某日啦。 │ │ │ │
│ │ │ │ │B:對阿。 │ │ │ │
│ │ │ │ │A:我不知道哪一天啦。 │ │ │ │
│ │ │ │ │B:你說的是那天錢全部拿來他那一 │ │ │ │
│ │ │ │ │ 天啦,那天我打到十通電話啦。 │ │ │ │
│ │ │ │ │A:是喔。 │ │ │ │
│ │ │ │ │B:我錢拿出來的時候他跟我說他要 │ │ │ │
│ │ │ │ │ 出去一下,就是要去處理啦,阿 │ │ │ │
│ │ │ │ │ 說叫我等一下馬上就回來了,叫 │ │ │ │
│ │ │ │ │ 我打給他,下一通他就沒接啦。 │ │ │ │
│ │ │ │ │A:沒有阿,他現在回來了阿,阿你 │ │ │ │
│ │ │ │ │ 現在要過來嗎? │ │ │ │
│ │ │ │ │B:那個是3、4個禮拜之前的事情。 │ │ │ │
│ │ │ │ │A:是喔? │ │ │ │
│ │ │ │ │B:我打了十幾通欸。 │ │ │ │
│ │ │ │ │A: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
│ │ │ │ │B:過去哪? │ │ │ │
│ │ │ │ │A:過去家裡,阿我電話錢很貴。 │ │ │ │
│ │ │ │ │B:哪裡阿? │ │ │ │
│ │ │ │ │A:家裡阿。 │ │ │ │
│ │ │ │ │B:一樣那邊? │ │ │ │
│ │ │ │ │A:新莊阿。 │ │ │ │
│ │ │ │ │B:一樣那邊嗎? │ │ │ │
│ │ │ │ │A:要不然勒? │ │ │ │
│ │ │ │ │B:喔。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好啦,要不然我現在騎摩托車過 │ │ │ │
│ │ │ │ │ 去阿。 │ │ │ │
│ │ │ │ │A:嘿阿。 │ │ │ │
│ │ │ │ │B:好阿我現在騎摩托車過去,我想 │ │ │ │
│ │ │ │ │ 說後來打給他都沒接阿,都不接 │ │ │ │
│ │ │ │ │ 阿。 │ │ │ │
│ │ │ │ │A:欸,富國路喔。 │ │ │ │
│ │ │ │ │B:富國路哪裡阿? │ │ │ │
│ │ │ │ │A:對啊,我在富國路這個家喔。 │ │ │ │
│ │ │ │ │B:是之前住的那邊嗎? │ │ │ │
│ │ │ │ │A:對啦。 │ │ │ │
│ │ │ │ │B:喔這樣我知道,那邊我知道阿。 │ │ │ │
│ │ │ │ │A:嘿阿,多久會到? │ │ │ │
│ │ │ │ │B:要現在過去,半個小時以內吧? │ │ │ │
│ │ │ │ │A:是喔?不會趕啦,你再慢慢的說 │ │ │ │
│ │ │ │ │ ,騎過來再慢慢的說。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齁?掰。 │ │ │ │
│ │ │ │ │B:好啦。 │ │ │ │
│ ├────┼─────┼─────┼────────────────┼────┼────┼─────┤
│ │102 年9 │同上 │同上 │A:喂?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18日晚│ │ │B:樓下。 │ │ │字第29327 │
│ │間7 時39│ │ │A:好你等我一下。 │ │ │號偵查卷㈡│
│ │分56秒 │ │ │ │ │ │第32頁背面│
├─┼────┼─────┼─────┼────────────────┼────┼────┼─────┤
│27│102 年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新北市新│本院102 │102 年度偵│
│ │月3 日上│丙○○ │蕭夢麟 │B:喂阿明喔? │莊區四維│年聲監字│字第29327 │
│ │午4 時54│ │ │A:嘿。 │路212 巷│第1090號│號偵查卷㈡│
│ │分24秒 │ │ │B:你在忙喔? │4 弄12號│ │第34頁背面│
│ │ │ │ │A:欸,還好,怎樣? │ │ │至第35頁 │
│ │ │ │ │B:還好?阿你有在三重嗎? │ │ │ │
│ │ │ │ │A:欸,沒有,等一下過去吧。 │ │ │ │
│ │ │ │ │B:蛤? │ │ │ │
│ │ │ │ │A:等一下過去吧。 │ │ │ │
│ │ │ │ │B:等一下會過來喔? │ │ │ │
│ │ │ │ │A:嘿。 │ │ │ │
│ │ │ │ │B:阿你,你,身上有帶嗎? │ │ │ │
│ │ │ │ │A:恩,要帶可以阿。 │ │ │ │
│ │ │ │ │B:阿我等一下先拿兩千給你啦。 │ │ │ │
│ │ │ │ │A:好啦好。 │ │ │ │
│ │ │ │ │B:阿你弄半個給我。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 │B:你會很久嗎? │ │ │ │
│ │ │ │ │A:不會啦不會啦。 │ │ │ │
│ │ │ │ │B:不會喔?不然你到三重再打給我 │ │ │ │
│ │ │ │ │ ,我現在在綜合體育場對面這邊 │ │ │ │
│ │ │ │ │ 啦。 │ │ │ │
│ │ │ │ │A:好啦好好。 │ │ │ │
│ │ │ │ │B:齁。 │ │ │ │
│ │ │ │ │A: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A:喂。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偵│
│ │月3 日上│ │ │B:阿明喔? │ │ │字第29327 │
│ │午6 時26│ │ │A:喂。 │ │ │號偵查卷㈡│
│ │分37秒 │ │ │B:喂。 │ │ │第35頁 │
│ │ │ │ │A:喂。 │ │ │ │
│ │ │ │ │B:阿明喔? │ │ │ │
│ │ │ │ │A:嘿。 │ │ │ │
│ │ │ │ │B:阿你還沒好喔? │ │ │ │
│ │ │ │ │A:欸,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B:喔好。 │ │ │ │
│ ├────┼─────┼─────┼────────────────┼────┼────┼─────┤
│ │102 年8 │同上 │同上 │B: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月3 日上│ │ │A:喂。 │ │ │ │
│ │午6 時28│ │ │B:嘿。 │ │ │ │
│ │分57秒 │ │ │A:在你樓下了啊。 │ │ │ │
│ │ │ │ │B:你在哪裡樓下? │ │ │ │
│ │ │ │ │A:她在你家樓下吧? │ │ │ │
│ │ │ │ │B:她在我家樓下? │ │ │ │
│ │ │ │ │A:嘿啊。 │ │ │ │
│ │ │ │ │B:好這樣,我現在回去,我現在回 │ │ │ │
│ │ │ │ │ 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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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七 │
├──┬────────────────────────────┬──────────────┤
│編號│ 主 文 │ 備 註 │
├──┼────────────────────────────┼──────────────┤
│ 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8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9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3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4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5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7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即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8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9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 │
│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
│ │如附表五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與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
│21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即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
│ │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伍佰元與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22 │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 │
├──┼────────────────────────────┼──────────────┤
│23 │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即附表四編號2所示犯行 │
├──┼────────────────────────────┼──────────────┤
│24 │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即事實欄壹、五部分所示犯行 │
│ │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秤重)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附表八 │
├──┬────────────────────────────┬──────────────┤
│編號│ 主 文 │ 備 註 │
├──┼────────────────────────────┼──────────────┤
│ 1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 │
│ │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
│ 2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3 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8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即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 │
│ │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9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
│ │五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陳│ │
│ │澍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10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即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
│ │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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