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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億侖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通
被 告 黃 羿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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