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附民,153,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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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黃美蘭
被 告 洪國華
上列被告洪國華因竊盜案件(即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5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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