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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何泰豐
被 告 陳文湘
上列被告陳文湘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緝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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