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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婚戀家庭輔導協會
兼訴訟代理人 蔡兆蘭
原 告 鄭又榕
謝松樹
被 告 謝隆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15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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