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附民,27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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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劉文凱
法定代理人 劉豊雄
嚴美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被 告 黃炳睿
林岳翰
蘇伯恩
莊凱翔
游政峰
林哲民
李嘉豪
張洋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炳睿、林岳翰、蘇伯恩、莊凱翔、游政峰、林哲民、李嘉豪、張洋瑞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13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劉文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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