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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進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2900號」之記載更正為「第29004 號」、證據欄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及所犯法條欄第5 行「於103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於103 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進福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前科記錄,詎不知警惕,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7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 頁調查筆錄及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003號
被 告 黃進福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進福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90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6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是其顯然知悉酒後不能騎車,詎猶未記取教訓,自民國104 年4 月17日下午5 時起至6 時50分止在新北市新莊區檳榔攤飲用啤酒後,仍自該處騎乘CHJ-191 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位在新北市新莊區三和路之住處,嗣於當日晚間7 時1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為警攔查,於晚間8 時1 分許當場測試結果,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黃進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卷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時間確認單。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進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嫌。
又其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6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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