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347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冠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冠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服用酒類後回溯行車時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5 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3868號
被 告 杜冠霖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冠霖於民國104年7月15日4時許起至同日6時許止,在新北市板橋區錢櫃KTV 內飲用酒類後,搭乘計程車返回基隆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居所。
竟不顧公眾之安危,於同日9時許,仍自上開居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欲前往新北市新莊區福壽街之友人住所,嗣於同日10時21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中原路口,因不勝酒力,不慎追撞前方由程智鴻所駕駛車牌號8113- B7號自用小客車(無人成傷),嗣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2毫克(換算行車時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33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冠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程智鴻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現場暨車損照片共1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按人體內酒精含量由開始飲酒時的0 %,依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至於體內酒精含量倒推計算代謝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 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引自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一文)。
查被告於104年7月15日10時50分所作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22毫克,而回溯至被告駕車時間(104 年7 月15日9 時許),時間相隔1 時50分,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約每公升0.335 毫克(計算式:0.22+0.0628*(110/60)≒0.335 ,小數點後第3 位四捨五入),堪認被告於駕駛自用小客車當時呼吸酒精濃度已超過0.25MG/L,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楊 承 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