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 年度速偵字第4376號」應更正為「104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 年度速偵字第4376號」顯係「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