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3799,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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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坤明之年齡「59歲」應更正為「60歲」,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3行之「駕執照」均應更正為「駕駛執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坤明之年齡「59歲」,顯係「60歲」之誤寫,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3行之「駕執照」均顯係「駕駛執照」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分別更正為「60歲」及「駕駛執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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