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385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之「劉文仲開始酒後騎乘機車時點」應更正為「劉文仲開始酒後駕駛車輛時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

查被告劉文仲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5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境(各參本院卷之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5 頁)等行為人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092號
被 告 劉文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仲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362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 104年6月20日2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某卡拉OK店飲酒後,竟仍於同日9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客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 樓之住處。
嗣於同日10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441巷2 弄口,因不勝酒力,而不慎撞擊鍾安妮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重機車,致鍾安妮因而受有右小腿與右大拇指挫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嗣警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10時46分許,對劉文仲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發現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20毫克(回溯104年6月20日9時許,劉文仲開始酒後騎乘機車時點,其呼氣酒精濃度範圍值約為0.275MG/L至0.5MG/L,平均值則為0.35MG/L),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鍾安妮於警詢之證述。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七)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