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387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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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錦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錦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羅錦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以上,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殊屬不該;

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速偵字第5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9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履行期間為103 年10月29日起至103 年12月28日止,惟因被告未於前揭履行期間內向國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3 萬元,致前揭緩起訴處分嗣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合法撤銷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撤緩字第358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顯未知珍惜原緩起訴處分之寬典;

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無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以駕駛自用小客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332號
被 告 羅錦標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速偵字第555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該緩起訴經撤銷確定,本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錦標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某KTV 店內飲酒後,於同日晚間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 時43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0 號公路南向43.7公里,為警攔查,經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當時呼氣酒精濃度達0.34 MG /L,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羅錦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姜 長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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