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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宛虹
被 告 洪蔚瑄
上列被告洪蔚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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