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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第6號
原 告 江洪川
被 告 賴博雄
上列被告賴博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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