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上附民,8,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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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邱國欽
被 告 王文彬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業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原審刑事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刑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本院亦據此於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81 號 刑事判決理由中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從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實質上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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