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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謝惠婷
被 告 劉彥君
上列被告陳昭達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簡字第6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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