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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劉麗秋
被 告 陳子槐
上列被告陳子槐因過失傷害案件(104交簡字第8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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