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重附民,1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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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謝進發
康玉葉
陳嘉琪
被 告 劉文賢
上列被告劉文賢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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