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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江蔡涼
法定代理人 江志昌
被 告 陳榮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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