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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詹益民
詹煥
詹美珍
詹益福
被 告 王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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