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重附民,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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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彭國棟
被 告 宋慧卿
上列被告宋慧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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