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重附民,5,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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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秀媛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郭建富
被 告 保證責任新北家禽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總陣
被 告 陳慶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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