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附民,162,20170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俊佑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劉麗美
訴訟代理人 楊志慶
上列反訴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342 號),對反訴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反訴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反訴起訴狀所載。

二、反訴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規定,是反訴原告即被告於反訴被告即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顯不合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