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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陳江秀齡
陳厚諺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林永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99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5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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