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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羅焌祐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邱文章
被 告 順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宸緯
上列當事人因104年交易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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