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侵簡,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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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URIWAYATI(中文名:雅蒂)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89、22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URIW甲Y甲TI應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NURIW甲Y甲TI(中文名:雅蒂)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自陳我國無固定居所,亦無法在我國繼續合法從事工作,難期被告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期到場,顯有逃亡之虞,且無其他替代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4年5月29日起處分羈押3 月在案。

二、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於判決確定前仍有上訴之可能性,於判決確定後亦需被告到案執行,故仍有羈押被告以確保其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復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4 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又本院已於104 年8 月2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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