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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峰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峰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志峰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前以其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有卷內人證、書證、物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另其所犯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一般人畏罪,犯罪後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可能,是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5 月4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4 年5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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