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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蕭春枝
被 告 胡超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 號、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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