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317,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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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李建明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47號),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明文規定。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定。

再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則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李建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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