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387,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黃劉玉春
被 告 邱麗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