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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5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蔡呈壕
法定代理人湯叔子
法定代理人蔡錳輝
被 告 宋佑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50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蔡呈壕
法定代理人湯叔子
法定代理人蔡錳輝
被 告 宋佑生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蔡呈壕
法定代理人湯叔子
法定代理人蔡錳輝
被 告 宋佑生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12日當庭給付現金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餘額參萬元,於104 年6 月5 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業務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針對肇事逃逸罪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蔡呈壕 原 告 法定代理人湯叔子 原 告 法定代理人蔡錳輝 被 告 宋佑生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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