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翔志
被 告 林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8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楊翔志
被 告 林振昌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楊翔志
被 告 林振昌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16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楊翔志 被 告 林振昌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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