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2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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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美鳳
被 告 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2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黃美鳳
被 告 許家榮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黃美鳳
被 告 許家榮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9 月5 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美鳳。

二、原告願於收到上開給付後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黃美鳳 被 告 許家榮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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