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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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柏君
被 告 林富練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2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6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游惠美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柏君
被 告 林富練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柏君
被 告 林富練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林富練願給付原告林柏君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8月31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餘額貳萬元,應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3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被告就本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3號案件所受傷害等損失,不另向原告請求賠償。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柏君 被 告 林富練 調解委員 游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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