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易,247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42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義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文義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4 時25分前之某時許,先向不知情之莊劍平(所涉竊盜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登記在林炳煌名下),之後於102 年7 月26日4 時25分許,王瑞輝(已歿,所涉竊盜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貨車搭載曾文義行經新北巿樹林區大安路537 巷8 號附近時,見陳永祥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停放在該處,且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瑞輝以自備鑰匙1 把(未扣案)開啟前揭自用大貨車車門,復由曾文義以該把鑰匙發動引擎而竊取之,得手後再由曾文義駕駛該輛自用大貨車離去,王瑞輝則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離開現場。

嗣陳永祥發現上開自用大貨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文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其本人及莊劍平於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69號案件審理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亦與告訴人陳永祥於前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理中指訴之情形吻合,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3 年1 月14日新北警樹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9 月4 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照正反面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勘查現場暨贓物照片2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王瑞輝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牟取所需,任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物之損失,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贓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此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210號卷第14頁),是告訴人之損失亦獲減輕,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被告持以為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1 把雖為共犯王瑞輝所有,惟未經扣案,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供稱該把鑰匙目前不知在何處(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又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為該物品尚屬存在而未滅失,是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