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易,265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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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義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高義崴自民國 103年11月10日起向告訴人許金傳承租新北市○○區○○路00○00號 8樓之房屋內第 801套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上開時間至同年12月29日之期間內某日,以不詳器具剪斷該房屋內為告訴人所有之電視機電線、刺破房間內沙發,並以黑漆噴灑房間內之大門、浴室、廚房、牆壁、天花板、燈具、冰箱、洗衣機、飲水機等物,以此方式分別損壞上開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業於104年8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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