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易,269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恩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恩孝與告訴人簡慧茹係鄰居關係,告訴人簡慧茹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晚上11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3 樓住處,因聽聞同號2樓被告郭恩孝之居處傳出聲響,致其無法入睡,遂報警處理,嗣於同日晚上11時5 分許,告訴人簡慧茹在員警戴佑任、謝松佑陪同下,前往被告郭恩孝居處查明有無聲響傳出,詎被告郭恩孝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居處門前,以「這個人跟神經病一樣常常報警」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簡慧茹,且以手指指向告訴人簡慧茹,足以貶損告訴人簡慧茹之人格。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在案,有104 年8 月25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 件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