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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杰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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