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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448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阜嶢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黃柏承律師(嗣經終止委任)
被 告 李郁霖
選任辯護人 高國峯律師
被 告 黃彥瑄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潘維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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