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易,951,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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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榮
黃宇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明知被告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與被告乙○○分別基於與人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上午2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甲○○居處內,發生姦淫行為1 次,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乙○○則涉犯同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被告丁○○、乙○○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 人分別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及前段之相姦、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丁○○、乙○○成立調解,並於104 年5 月19日具狀對被告2 人撤回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復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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