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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72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出售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作為詐騙被害人之用,或作為詐欺集團彼此間之聯絡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12月3日,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臺北東區服務中心」,向該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旋於同日16、17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 段SOGO百貨公司附近某處,將上開門號之SIM 卡,以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價格售予綽號「小白」之林宗衛,作為林宗衛所屬詐欺集團詐騙取財之聯絡工具。
嗣林宗衛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由林宗衛、張庭瑋、顏辰達、吳宇田、徐子晴、陳混銘(其等6 人所涉詐欺取財犯行均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有罪)、少年鍾○宇(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身在大陸地區之陳彥宇(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並發佈通緝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東哥」之成年男子(下稱「東哥」)共組詐欺集團,以陳彥宇、「東哥」為首腦,由林宗衛在臺灣地區居中統籌聯繫,並使用前揭甲○○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取財之聯絡工具,從事收購人頭帳戶、指揮車手提領贓款及朋分詐得款項等事宜;
吳宇田則受林宗衛指揮,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
張庭瑋、顏辰達、少年鍾○宇擔任車手,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等工作;
徐子晴、陳混銘分別依照陳彥宇或「東哥」之指示,各提供不知情之徐子晴同居人陳週文(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無罪)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苓雅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混銘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英明街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彥宇或「東哥」所屬之詐欺集團匯款使用,並分別依陳彥宇或「東哥」之指示,至郵局提領匯入款項,使陳彥宇或「東哥」等所屬詐欺集團得以將犯罪所得財物匯至大陸地區;
其等即以上開分工模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常美華等43人,致常美華等43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所蒐集之人頭帳戶內或購買遊戲點數,其中除附表編號1所示常美華部分款項尚未匯入即遭識破,及附表編號17所示黃俊維部分尚未提領即遭列為警示帳戶外,其餘詐騙款項均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經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常美華等43人分別發覺遭詐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悉上情。
案經洪志弦、鄭至為、劉品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宗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中華電信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103 年3 月7 日信客一㈠警密(103 )字第171 號函附被告甲○○之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客戶申請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各1 份。
㈣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譯文1 份。
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書1 份。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之規定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
又刑法第339條之4 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件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林宗衛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後應係由該等人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人頭帳戶內或購買遊戲點數,是被告所為顯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構成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行為。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單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其等詐騙多名被害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而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因被告提供其門號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購買遊戲點數地│匯款/購 │
│ │ │ │/購買遊 │點 │買遊戲點│
│ │ │ │戲點數時│ │數金額(│
│ │ │ │間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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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美華│102 年4 月2 日某時│尚未匯入│黃玉琳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尚未匯入│
│ │ │,以電話冒稱係常美│即遭識破│楊梅秀才郵局帳戶,帳號 │即遭識破│
│ │ │華之女兒要求匯款 │而未遂 │000000 0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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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承勳│102 年3 月7 日16時│102 年3 │蔡宗穎所有之臺北富邦商業│1萬4,567│
│ │ │5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7 日17│銀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元 │
│ │ │先前網路交易有誤,│時26分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更正 │ │ │ │
├──┼───┼─────────┼────┼────────────┼────┤
│ 3 │張志豪│102 年3 月7 日16時│102 年3 │蔡宗穎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2萬2,022│
│ │ │3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7 日16│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元 │
│ │ │先前網路交易有誤,│時58分許│ │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員機以更正 │102 年3 │ │1萬5,883│
│ │ │ │月7 日17│ │元 │
│ │ │ │時58分許│ │ │
│ │ │ ├────┼────────────┼────┤
│ │ │ │102 年3 │在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統一│1萬7,000│
│ │ │ │月7 日19│便利商店內購買遊戲點數 │元 │
│ │ │ │時20分許│ │ │
├──┼───┼─────────┼────┼────────────┼────┤
│ 4 │王鵬程│102 年3 月7 日16時│102 年3 │蔡宗穎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1萬1,000│
│ │ │許,以電話佯稱欲販│月7 日18│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元 │
│ │ │售物品予王鵬程,要│時38分許│ │ │
│ │ │求匯款 │ │ │ │
├──┼───┼─────────┼────┼────────────┼────┤
│ 5 │張偉昕│102 年3 月23日15時│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2萬9,999│
│ │ │35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3日17│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忠孝│元 │
│ │ │先前網路交易有誤,│時3 分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313 號 │ │
│ │ │員機以更正 ├────┼────────────┼────┤
│ │ │ │102 年3 │在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 段│1萬5,000│
│ │ │ │月23日17│與臨江街口之統一便利商店│元 │
│ │ │ │時24分許│內購買遊戲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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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葉輪 │102 年3 月22日13時│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合作金庫忠孝│11萬5,00│
│ │ │30分許,以電話冒稱│月22日13│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元 │
│ │ │係葉輪之女兒,佯稱│時36分許│313 號 │ │
│ │ │因買賣股票所需,要├────┼────────────┼────┤
│ │ │求匯款 │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12萬元 │
│ │ │ │月22日14│仁愛分行帳戶,帳號152536│ │
│ │ │ │時許 │7510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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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宜叡│102 年3 月22日下午│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2萬7,123│
│ │ │某時,以電話佯稱先│月22日下│(下稱板信銀行)帳戶,帳│元 │
│ │ │前網路購物,付款設│午某時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定錯誤,須依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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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曾琬真│102 年3 月22日17時│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板信銀行帳戶│1萬6,123│
│ │ │45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2日18│,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40分許│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3 │ │1萬751元│
│ │ │正 │月22日18│ │ │
│ │ │ │時42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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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蔡文田│102 年3 月22日18時│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板信銀行帳戶│1萬1,764│
│ │ │24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2日19│,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5 分許│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
│ 10 │賴雪珠│102 年3 月22日14時│102 年3 │王瀚陽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10萬元 │
│ │ │許,以電話冒稱係賴│月22日14│仁愛分行帳戶,帳號152536│ │
│ │ │雪珠之兄嫂,佯稱因│時54分許│751001號 │ │
│ │ │買賣股票所需,要求│ │ │ │
│ │ │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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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玫鶯│102 年3 月25日16時│102 年3 │林阿靠所有之安泰商業銀行│3萬元 │
│ │ │許,以電話佯稱網路│月26日18│中和分行帳戶,帳號816016│ │
│ │ │購物須支付訂金 │時19分許│0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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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美蓮│102 年3 月26日13時│102 年3 │林阿靠所有之華泰商業銀行│10萬元 │
│ │ │許,以電話冒稱係陳│月26日13│中和分行帳戶,帳號226100│ │
│ │ │美蓮之友人,要求借│時33分許│0000000 號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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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胡雅涵│102 年4 月6 日20時│102 年4 │鄭詠隆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2萬9,988│
│ │ │7 分許,以電話佯稱│月6 日20│(下稱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42分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4 │在新北市○○區○○街00號│8萬2,000│
│ │ │正 │月6 日21│全家便利商店、新北市新莊│元 │
│ │ │ │時36分許│區中榮街90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同日22│內購買遊戲點數 │ │
│ │ │ │時12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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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施秋鳳│102 年4 月14日17時│102 年4 │陳孝威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1萬6,905│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14日19│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光復│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19分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0000000 號 │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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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黃仁祺│102 年4 月14日17時│102 年4 │陳孝威所有之渣打銀行光復│2萬3,456│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14日18│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22分許│0000000 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102 年4 │在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統一│12萬元 │
│ │ │ │月14日20│便利商店新宇鈞店、新北市│ │
│ │ │ │時45分許│樹林區大安路統一便利商店│ │
│ │ │ │、同日21│國瑞店內購買遊戲點數 │ │
│ │ │ │時8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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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許耿銘│102 年4 月14日17時│102 年4 │陳孝威所有之渣打銀行光復│2萬9,989│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14日17│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59分許│0000000 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在新竹市○○路000 號統一│24萬元 │
│ │ │ │ │便利商店內購買遊戲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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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黃俊維│102 年4 月14日19時│102 年4 │陳孝威所有之渣打銀行光復│2萬123元│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14日20│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23分許│0000000 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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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張育銓│102 年4 月14日18時│102 年4 │陳孝威所有之渣打銀行光復│1萬5,900│
│ │ │1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14日18│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43分許│0000000 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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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連俊豪│102 年4 月21日17時│102 年4 │蔡麗娟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2萬9,986│
│ │ │3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1日17│樹林山佳郵局帳戶,帳號7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 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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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柯雅竹│102 年4 月21日17時│102 年4 │蔡麗娟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2萬9,121│
│ │ │13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1日18│樹林山佳郵局帳戶,帳號7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 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
│ 21 │楊蕎安│102 年4 月23日10時│102 年4 │伍德諭所有之華南銀行板橋│8萬元 │
│ │ │30分許,以電話冒稱│月23日11│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係楊蕎安之弟媳,要│時許 │12191 號 │ │
│ │ │求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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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紀元翔│102 年4 月24日18時│102 年4 │伍德諭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2萬9,661│
│ │ │1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4日18│(下稱彰化銀行)光復分行│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24分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號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正 │ │在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84 │5,000元 │
│ │ │ │ │巷18弄2 號統一便利商店內│ │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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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林仁安│102 年4 月23日17時│102 年4 │伍德諭所有之彰化銀行光復│2萬9,123│
│ │ │3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4日18│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13分許│2300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在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統一│4,000元 │
│ │ │正 │ │便利商店內購買遊戲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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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林惠珍│102 年4 月20日16時│102 年4 │蕭仲偉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2萬8,875│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20日17│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11分許│北新竹分行帳戶,帳號2445│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00000000號 │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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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李炘蓓│102 年4 月20日15時│102 年4 │蕭仲偉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6,450元 │
│ │ │17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0日17│北新竹分行帳戶,帳號2445│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29分許│00000000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
│ 26 │陳冠勳│102 年4 月20日16時│102 年4 │蕭仲偉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2萬9,989│
│ │ │45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0日17│北新竹分行帳戶,帳號2445│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2 分許│00000000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4 │ │9,553元 │
│ │ │正 │月20日17│ │ │
│ │ │ │時14分許│ │ │
│ │ │ ├────┼────────────┼────┤
│ │ │ │102 年4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 │5萬元 │
│ │ │ │月20日17│號中原大學內之統一便利商│ │
│ │ │ │時38分許│店內購買遊戲點數 │ │
├──┼───┼─────────┼────┼────────────┼────┤
│ 27 │洪志弦│102 年4 月20日20時│102 年4 │陳能一所有之玉山銀行樹林│2萬9,479│
│ │ │1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0日20│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35分許│411 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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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林芬錦│102 年5 月6 日9 時│102 年5 │張凱智所有之玉山銀行新竹│10萬元 │
│ │ │許,以電話冒稱係林│月8 日13│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芬錦之胞妹,佯稱急│時許 │237 號 │ │
│ │ │需現金周轉,要求借│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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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林芬錦│102 年5 月6 日9 時│102 年5 │梁美蘭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10萬元 │
│ │ │許,以電話冒稱為係│月7 日12│臺北北安郵局帳戶,帳號00│ │
│ │ │林芬錦之胞妹,佯稱│時許 │000000000000號 │ │
│ │ │急需現金周轉,要求│ │ │ │
│ │ │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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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孔維堂│102 年5 月8 日20時│102 年5 │梁美蘭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2萬9,989│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8 日21│臺北北安郵局帳戶,帳號00│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25分許│000000000000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102 年5 │ │4萬125元│
│ │ │ │月8 日23│ │ │
│ │ │ │時5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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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林麗璇│102 年5 月8 日11時│102 年5 │梁美蘭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3萬元 │
│ │ │30分許,以電話冒稱│月8 日12│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係林麗璇之女兒,佯│時1 分許│3 號 │ │
│ │ │稱急需現金周轉,要│ │ │ │
│ │ │求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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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鄭至為│102 年4 月16日19時│102 年4 │蔡昔憲所有之四湖鄉農會帳│1萬123元│
│ │ │32分許,以電話佯稱│月16日20│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17分許│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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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楊芷函│102 年4 月16日18時│102 年4 │蔡昔憲所有之四湖鄉農會帳│2萬9,987│
│ │ │22分許,以電話佯稱│月16日19│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29分許│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4 │ │2萬4,123│
│ │ │正 │月16日19│ │元 │
│ │ │ │時35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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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陳淳昱│102 年4 月16日20時│102 年4 │蔡怡容所有之四湖鄉農會帳│2萬9,987│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16日21│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12分許├────────────┼────┤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在不詳地點之便利商店內購│6萬1,000│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買遊戲點數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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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曾玉屏│102 年5 月27日12時│102 年5 │王懷葦所有之玉山銀行城東│10萬元 │
│ │ │30分許,以電話冒稱│月27日13│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係曾玉屏之專科同學│時10分許│009 號 │ │
│ │ │,佯稱急需現金周轉├────┼────────────┼────┤
│ │ │,要求借款 │102 年5 │王懷葦所有之土地銀行三重│12萬元 │
│ │ │ │月27日14│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 │時19分許│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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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李美玲│102 年5 月28日11時│102 年5 │王懷葦所有之華南銀行中壢│5萬元 │
│ │ │許,以電話冒稱係李│月28日14│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美玲之友人,佯稱急│時許 │37號 │ │
│ │ │需現金周轉,要求借│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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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謝佳倫│102 年5 月28日18時│102 年5 │王懷葦所有之花旗銀行復興│2萬9,989│
│ │ │3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8日18│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40分許│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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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許仲亨│102 年4 月3 日18時│102 年4 │王飛龍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2萬1,234│
│ │ │14分許,以電話佯稱│月3 日18│銀行(下稱新光銀行)桃北│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46分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244 號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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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王百聞│102 年4 月3 日17時│102 年4 │王飛龍所有之新光銀行桃北│2萬9,985│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3 日18│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許 │244 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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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劉品澤│102 年4 月27日15時│102 年4 │蔡承翰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2萬9,111│
│ │ │47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7日16│,帳號000000000000號 │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50分許│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4 │蔡承翰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6,898元 │
│ │ │正 │月27日16│,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時55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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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陳美珠│102 年5 月2 日10時│102 年5 │白國文所有之臺灣銀行新竹│8萬元 │
│ │ │30分許,以電話冒稱│月2 日12│分行帳戶,帳號015008 │ │
│ │ │係陳美珠之友人,佯│時12分許│012565 號 │ │
│ │ │稱因買賣股票所需,│ │ │ │
│ │ │要求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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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蔡易樺│102 年4 月21日16時│102 年4 │陳志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2萬9,983│
│ │ │許,以電話佯稱先前│月21日17│文德分行帳戶,帳號013229│元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時26分許│000000000 號 │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以更正 │102 年4 │ │2萬9,983│
│ │ │ │月21日17│ │元 │
│ │ │ │時42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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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林辰宣│102 年4 月22日19時│102 年4 │陳志達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2萬7,123│
│ │ │30分許,以電話佯稱│月22日20│金城分行帳戶,帳號012669│元 │
│ │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時8 分許│000000000 號 │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102 年4 │ │5,998元 │
│ │ │正 │月22日20│ │ │
│ │ │ │時13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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