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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9137 號、第20631 號、第23810 號、第23984 號、第25231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聖朝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聖朝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編號所載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旋逃離現場(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
嗣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財物遭竊,分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表一編號2 至23、25至28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公車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等資料進行比對後,循線查悉李聖朝犯附表一編號2 至23、25至28所示竊案;
又李聖朝於103 年6 月4 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接受警方詢問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另犯附表一編號1 、24、29所示竊案以前,即主動向警員自承此3 次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㈠被告李聖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項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要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
被告持以犯附表一編號28所示竊案之扳手雖未扣案,然該支扳手為金屬材質,長度約15公分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在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 至27及編號2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就附表一編號28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再者,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掌握確切證據以前,即主動向警員自承其犯附表一編號1 、24、29等3 件竊案,此業據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25231 號偵查卷第5 頁反面),是以就附表一編號1 、24、29部分,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所犯上開2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附表一編號29所示竊案之地點應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此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芝於警詢中陳述綦詳(見103 年度偵字第25231 號偵查卷第20頁),並有現場照片7 張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30頁),起訴書就此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號」,容有未洽,應予更正。
㈣爰審酌被告身強體健,竟不思自食其力賺取所需,其為圖一己之私,一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實有不該,所為有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持以犯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扳手並未扣案,其於本院審理時復供陳:該支扳手已經丟棄等情明確,另被告用以犯附表一編號2 、4 、6 至8 、12、14、16、17、19、20、22至25所示竊案之機車鑰匙亦未扣案,均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皆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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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 │被害人│所犯法條 │宣告刑 │備註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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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4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洪維志所有、裝設│洪維志│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貳│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5日13│三民街165 巷│在該址外牆之大金冷氣機1 │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2(103 偵2523│
│ │時10分許│7 號 │台而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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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5月│臺北市士林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游宸莉│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2 日18時│延平北路5 段│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5(103 偵23810│
│ │許 │300號 │之方式,徒手竊取游宸莉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有之EZC-150 號輕型機車得│ │ │ │ │
│ │ │ │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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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竊取徐心鵬所有、放置│徐心鵬│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 日18│仁義街201 號│在左揭店門口之SWIFT 冷氣│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5(103 偵2398│
│ │時36分許│信宏電業行 │機1 台,得手後旋即離去。│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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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5月│臺北市士林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洪榮輝│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5 日12時│延平北路5 段│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6(103 偵23810│
│ │許 │244 巷21弄21│之方式,徒手竊取洪榮輝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前 │有之AQL-851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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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洪明輝所有、裝設│洪明輝│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5 日13│五華街1 巷40│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6(103 偵2398│
│ │時55分許│號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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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范月英│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6 日16│大勇街82巷11│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103 偵2381│
│ │時28分許│號前 │之方式,徒手竊取范月英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0、25231) │
│ │ │ │有之AFR-468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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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5 │新北市蘆洲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蔡草珠│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8 日10│永安南路2 段│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7(103 偵23810│
│ │時51分許│328 巷15弄2 │之方式,徒手竊取蔡草珠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前 │有之DLE-569 號輕型機車得│ │ │ │ │
│ │ │ │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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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5月│新北市蘆洲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黃瓊慧│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9 日13時│長安街193 巷│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8(103 偵23810│
│ │50分許 │1 弄口 │之方式,徒手竊取黃瓊慧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5231) │
│ │ │ │有之GCA-915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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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 年5 │新北市蘆洲區│徒手拆卸劉沛晴所有、裝設│劉沛晴│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9日14時 │中原路76號 │在該址外牆之禾聯冷氣機1 │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103 偵23810│
│ │時20分許│ │台而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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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施玉玲所有、裝設│施玉玲│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9 日15│三民街206 巷│在該址外牆之冷氣機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3(103 偵2523│
│ │時30分許│1 號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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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 年5 │新北市蘆洲區│徒手拆卸葉昭君所有、裝設│葉昭君│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9 日16│長安街194 巷│在該址外牆之冷氣機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1(103 偵2381│
│ │時7分許 │14號1樓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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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 年5 │臺北市士林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許啟錫│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0日15│延平北路5 段│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2(103 偵2381│
│ │時許 │256號 │之方式,徒手竊取許啟錫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0) │
│ │ │ │有之MFC-953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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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5月│新北市蘆洲區│徒手拆卸蔡吳幸所有、裝設│蔡吳幸│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10日15時│永安南路2 段│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3(103 偵2381│
│ │47分許 │16巷17弄3號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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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 年5 │新北市蘆洲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王樺烽│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2日14│長安街246 巷│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103 偵20631│
│ │時12分許│、永康街2 巷│之方式,徒手竊取王樺烽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口 │有之AQJ-895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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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3年5月│新北市蘆洲區│徒手拆卸陳文仁所有、裝設│陳文仁│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13日13時│民族路436巷5│在該址外牆之櫻花牌熱水器│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103 偵20631│
│ │15分許 │號1樓 │1 台而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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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3 年5 │新北市蘆洲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蕭崇宏│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3日15│長安街73巷20│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4(103 偵2381│
│ │時11分許│號 │之方式,徒手竊取蕭崇宏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0) │
│ │ │ │有(車主登記徐永和)之CG│ │ │ │ │
│ │ │ │S-408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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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3 年5 │在臺北市士林│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李玉英│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6日上│區社子街84巷│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7(103 偵2389│
│ │午某時 │12號 │之方式,徒手竊取李玉英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 │ │ │有之DTH-082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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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吳楊讚祥所有、裝│吳楊讚│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6日10│仁愛街315 巷│設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台 │祥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8(103 偵2389│
│ │時13分許│1 號 │而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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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年5月│新北市三重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黃俊程│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7日0 │長壽街196 號│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103 偵19137│
│ │時許 │前 │之方式,徒手竊取黃陳梅妹│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所有、交由黃俊程保管使用│ │ │ │ │
│ │ │ │之525-KYW 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 │ │ │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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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簡源賢│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7日18│三民街217號 │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4(103 偵2523│
│ │時6分許 │ │之方式,徒手竊取簡源賢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 │ │ │有之NVW-098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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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張家維所有、裝設│張家維│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17日18│忠孝路3 段7 │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5(103 偵2523│
│ │時8分許 │巷20號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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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年5月│在新北市三重│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曾美鳳│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24日21時│區中正北路 │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6(103 偵2523│
│ │31分許 │145巷9弄口 │之方式,徒手竊取曾美鳳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 │ │ │有之J3Z-082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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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 年5 │在新北市三重│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邱大慶│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4日22│區忠孝路2 段│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7(103 偵2523│
│ │時57分許│124巷口 │之方式,徒手竊取邱大慶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 │ │ │有之HEP-519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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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陳美麗│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貳│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5日18│中正北路288 │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8(103 偵2523│
│ │時起至翌│號 │之方式,徒手竊取陳美麗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 │日1 時間│ │有之QPL-373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之某時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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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3 年5 │臺北市士林區│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陳美滿│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6日10│社子街89號前│未扣案)插入電門啟動引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9(103 偵2389│
│ │時26分前│ │之方式,徒手竊取陳美滿所│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 │之某時 │ │有之EGW-831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 │ │車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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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鮑美霞所有、裝設│鮑美霞│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6日10│自強路5 段13│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103 偵2389│
│ │時26分許│號 │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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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陳林阿美所有、裝│陳林阿│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6日17│仁愛街638號 │設在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美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1(103 偵2389│
│ │時38分許│ │而竊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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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 年5 │新北市新北市│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張進隆│刑法第321 │李聖朝攜帶兇器竊盜,處有│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7日18│龍濱路35巷40│使用之扳手1 支(未扣案)│ │條第1 項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2(103 偵19137│
│ │時25分許│號 │拆卸張進隆所有、裝設在該│ │3款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竊取│ │ │ │ │
│ │ │ │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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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3 年5 │新北市三重區│徒手拆卸林芝所有、裝設在│林芝 │刑法第320 │李聖朝竊盜,處有期徒刑貳│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月28日20│三民街284號 │該址外牆之熱水器1 台而竊│ │條第1 項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9(103 偵2523│
│ │時起至翌│ │取得手。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 │
│ │日20時間│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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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認定被告各次竊盜犯行所憑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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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所│證據名稱 │卷宗出處及頁數 │
│示編號(│ │ │
│起訴書附│ │ │
│表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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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證人即被害人洪維志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字第25231號卷第7頁 │
│ ├────────────────────────┼─────────────────────┤
│ │現場照片3 張 │103偵25231卷第22-23頁 │
│ ├────────────────────────┼─────────────────────┤
│ │失竊現場圖 │103偵25231卷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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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證人即被害人游宸莉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8-9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32頁 │
│ ├────────────────────────┼─────────────────────┤
│ │機車棄置地點及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機車照片共10張│103偵23810卷第53-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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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證人即被害人徐心鵬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11-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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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陳何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3偵23984卷第8-10、67-6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103偵23984卷第31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扣案物品照片共10張 │103偵23984卷第32-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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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證人即被害人洪榮輝於警詢之指述 │103 偵23810 卷第10-11 頁;103 偵23984 卷第│
│ │ │14-1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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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33頁 │
│ ├────────────────────────┼─────────────────────┤
│ │機車棄置地點、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機車照片共6 張│103偵23810卷第58-60 頁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件 │103偵23984卷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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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證人即告訴人洪明輝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16-17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共6張 │103偵23984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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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證人即被害人范月英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18-19 頁;103偵25231卷第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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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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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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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證人即被害人蔡草珠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12-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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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10張 │103偵23810卷第61-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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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證人即被害人黃瓊慧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14-15頁;103偵25231第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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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27頁 │
│ ├────────────────────────┼─────────────────────┤
│ │機車棄置地點及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 │103偵23810卷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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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證人即被害人劉沛晴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16-17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0張 │103偵23810卷第36-39、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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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證人即被害人施玉玲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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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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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證人即告訴人葉昭君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20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共6張 │103偵23810卷第42-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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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證人即被害人許啟錫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21-22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31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6張 │103偵23810卷第45-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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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證人即被害人蔡吳幸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23-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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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10 張 │103偵23810卷第48-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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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證人即被害人王樺烽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0631卷第6-7頁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 │103偵20631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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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詳細資料1紙 │103偵20631卷第17頁 │
│ ├────────────────────────┼─────────────────────┤
│ │監視器、公車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暨現場照片共21張 │103偵20631卷第19-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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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證人即告訴人陳文仁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0631卷第8頁 │
│ ├────────────────────────┼─────────────────────┤
│ │監視器、公車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暨現場照片共21張 │103偵20631卷第19-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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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證人即被害人蕭崇宏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810卷第25-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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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3810卷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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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8張 │103偵23810卷第66-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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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證人即被害人李玉英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18-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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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 │103偵23984卷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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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證人即告訴人吳楊讚祥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20-21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6張 │103偵23984卷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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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證人即被害人黃俊程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19137卷第6-7頁 │
│ ├────────────────────────┼─────────────────────┤
│ │機車行照、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103偵19137卷第15-19頁 │
│ │畫面報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 │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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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證人即告訴人簡源賢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1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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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證人即被害人張家維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2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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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證人即被害人曾美鳳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3-14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7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5231卷第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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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證人即告訴人邱大慶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5-16頁 │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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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103偵25231卷第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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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證人即被害人陳美麗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17-19頁 │
│ ├────────────────────────┼─────────────────────┤
│ │現場照片共5張 │103偵25231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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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證人即被害人陳美滿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22-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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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 │103偵23984卷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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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證人即被害人鮑美霞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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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4張 │103偵23984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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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證人即被害人陳林阿美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3984卷第25-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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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4張 │103偵23984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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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證人即告訴人張進隆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19137卷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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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翻拍畫面共14張 │103偵19137卷第10-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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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證人即被害人林芝於警詢之指述 │103偵25231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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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照片共7張 │103偵25231卷第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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