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訴,1014,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耀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耀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17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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