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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生日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記載被告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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