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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建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 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訴字第258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 年5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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